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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照片开价万元与视觉中国一样“坑”的蓝牛仔影像

2019/04/14 12:45      百姓生活网视点中国   


  这两天,视觉中国被推上了风头浪尖。本网接到报料称,与视觉中国一样的蓝牛仔(北京)有限公司也是靠照片官司发了“大财”。而作为被蓝牛仔维过权的当事人,因为一张照片,而让当事人丢了正常的业务,有种不吐不快的感觉。

  2018年6月,据介绍,他们公司代理的青岛新惠康医院院长突然接到一张传票,是来自蓝牛仔(北京)有限公司的,说是用了他们家的一张登记过的版权照片,要求赔偿一万元。院长接到传票,一下子懵了,啥样的照片值一万元?

  经过查阅,原来是2017年2月份的一篇《盐水竟然赛过百种药 有如此奇效》的科普文章,用了一张照片。当时是编辑是在网上查找的,并没有注意到版权问题。感觉只是一张照片而已,即使有人找来,也顶多给个稿费500块钱完事,没有想到,一下子成了万元一张的诉讼照片。

  后来,经过律师找到对方律师协商,以最低的价值还是赔了4000元。说句实在话,即使按照一张照片的原值,也就几百元,况且使用是用于公益性,而非商业目的。他比卖版权还要贵许多,而这一张照片他们这样反复打官司,一张照片也可能争取到十万二十万甚至更多。按理说,这张照片这么个赔法,应该他们是将版权转让的,但是他们没有,版权仍在他们手里。

  笔者通过天眼查得知,这家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50万元,是一家有美国背景的图片公司,法人雷某和执行董事都像是外国人的名字。仅开庭公告就有1808条,而法律诉讼是2999条,还不包括我们这种合解的,吃了哑巴亏的企业。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为何能发大财的原因了吧?与视觉中国的诉讼手法如出一辙。

  下面附上一则在天眼查上面公布的官司,大家就会知道更详细的原因。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491民初857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BENDER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冰野,副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越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男、被告联合越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冰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编号为bji0045_0023,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被告系域名为chnsuv.com的网站的注册主体,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联合越野公司答辩称,涉案图片转载自爱丽网,我公司与爱丽网之间签有转载协议,且该转载行为发生在蓝牛仔公司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之前,没有侵犯蓝牛仔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蓝牛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月27日,蓝牛仔公司针对包含涉案图片在内的20033件图片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涉案图片的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6-G-00016850。该证书记载:作者为雷恩(LANEOATEY),著作权人为蓝牛仔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列有涉案图片对应的作品编号。蓝牛仔公司还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涉案图片样稿,并提交了涉案图片作品登记证书附表内容页,其中显示了图片编号、作品登记证书号、著作权利人、首次发表日期等信息。

  蓝牛仔公司提交的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于2018年8月11日出具的(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18584号公证书显示:PERLINK”http://www.58che.com网站的备案及运营主体,认可涉案2”www.chnsuv.com网站的备案及运营主体,认可涉案图片与上述网站使用的图片具有一致性。

  蓝牛仔公司主张其为本案的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但是未提交相应票据证据。

  联合越野公司提交了其与爱丽网签订的合作协议,拟证明涉案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系经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对于上述协议,蓝牛仔公司表示并未授权爱丽网使用涉案图片,故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庭审时书、登记证书附表、登记样稿、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登记图片样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本案中,联合越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页上使用蓝牛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蓝牛仔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时产生,且蓝牛仔公司明确并未就涉案图片授权爱丽网使用,联合越野公司主张的其与爱丽网存在转载协议并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图片已删除,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蓝牛仔公司所受损失和联合越野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系人物摆拍摄影作品,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并未造成涉案图片广泛传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元。原告还主张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5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并提交公证书的事实,同时考虑本案系批量案件,个案所需的律师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低,故对本案合理开支律师费和公证费的金额酌情确定为共计1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联合越野(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尚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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