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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遭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2021/03/12 15:12      DoNews 天边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14.08%股权,取得上海博泰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苏宁润东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博泰2017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6月1日,上海博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机关就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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