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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2022/11/04 11:26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增强政策落实操作性、提高奖补兑现便利性,发挥招商引资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主体

  本政策奖补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并且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要求的文化旅游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指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我省完成登记注册企业。本政策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第二条 扶持重点

  支持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强省建设规划(2020—2025 年)》《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 年)》《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 年)》《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 年)》确定的文化旅游发展任务,重点扶持数字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影视产业、冰雪旅游产业和对外文化贸易。

  第三条 奖补范围

  1. 世界 500 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和“中国旅游集团 20 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 50%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50 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 15 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 35 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 60 条》相关条款,对《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中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作以上调整)

  5.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 支持 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MR、AR 等技术在文化领域转化应用,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引进(新设立)一年以上文化旅游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 50%。

  7.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9. 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企业,拥有或上年度新取得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对剥离后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0.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版画、油画、北红玛瑙、北沉香、陶瓷等手工艺制品,赫哲族、满族、达斡尔族等民间民族特色传统技艺,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 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改造建筑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2. 支持我省剧本创作基地建设,对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审查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 对剧本创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3. 对我省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或摄制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 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的影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按收视率排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上播出,票房分账居该网站相关内容分类年度前 30 位的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14. 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作品,按国家奖励标准 1 ∶ 1 给予奖励。

  15. 支持我省重点影视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总额 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6. 依托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文化先行区,突出对俄文化贸易特色,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年进出口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7. 对在我省举办国际或国家知名艺术节、民族文化节、旅游节、影视剧节(展)、动漫游戏展、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 50% 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8.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特色冰雪度假区,年接待游客 50 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19. 对我省 4A 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 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0. 对引进国内外高端赛事运营公司,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 50% 给予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1.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2.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北药、矿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投资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3. 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利用我省文化遗产、工业遗址、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科普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项目,首次获评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类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补。

  25.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内涵,保护性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文化街区、废弃工业厂房,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6.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7. 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中国旅游集团 2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8.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9.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30. 对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 50% 缴纳,余款 1 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在黑龙江省内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 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3. 诚信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4. 依法在黑龙江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5. 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扶持政策依据,申请事项主要内容、实施进展、绩效目标及带动示范作用等);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资质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4. 申请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企业排名证明材料、企业总部法人代表签署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经济企业及履行有关职能的正式文件。其中,世界 500 强文化旅游企业依据《财富》杂志排名,“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依据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名单、“中国旅游集团 20 强”依据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协会联合发布名单;

  5. 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资金使用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 申请规模以上入统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入统证明;

  7.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选址、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项目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明细及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

  8. 申请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资质机构出具的营收审计报告及增值税、所得税完税凭证;

  9. 申请创意设计服务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所拥有或上年度新取得的建设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明材料;

  10. 申请剧本创作基地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批准成立剧本创作基地的批复文件,影视机构购买该基地组成单位或个人原创的影视剧本交易合同,影视项目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文件;

  11. 申请影视剧放映播出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证明材料,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院线代理发行分账协议及分账回款凭证,中宣部电影卫星频道和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节目播出计划表(首次播出在 18时—22 时)和节目采购合同,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采购、播出分账合同及该平台出具的相关内容分类年度排名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分账和收入证明材料;

  12. 申请黑龙江省重点影视基地建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政府土地规划文件或用地证明文件,中宣部或省委宣传部关于批准建设或挂牌重点影视基地的批复文件等;

  13. 申请举办国际或国家知名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影视剧节(展)、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举办活动批复文件、引进国内外高端赛事运营公司资质证明、经资质机构审计的活动费用决算及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明细;

  14. 申请冰雪旅游接待游客奖励资金的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需提供门票存根、闸机信息、流量监测等全年接待游客人次证明材料;

  15. 申请国家评定命名、国家资助配套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国家相关文件或资助的相关资料,其中影视类国家级重要奖项指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夏衍电影文学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

  16. 其他与申请奖励资金有关的材料;

  17. 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六条 兑现程序

  依据《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关于“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的规定,按以下工作程序兑现奖补政策。

  1. 通知公告。省文旅厅每年 10 月底下发申报通知,市(地)宣传、文旅部门每年 11 月初对辖区内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及时告知,对申请奖补资金额度进行测算,于 11 月中旬报送奖补资金预算规模;

  2. 申报提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于次年年初向所在市(地)宣传、文旅部门提出奖补政策申请,并提交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3. 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市(地)宣传、文旅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于 5 月底前分别正式报送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

  4. 评审公示。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收到市(地)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组织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会议研究等形式进行。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取消奖补资格。以上评审、公示工作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

  5. 报批兑现。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原则上省财政厅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奖补企业。奖补结果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

  符合本奖补政策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职责分工

  1.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传媒、广播影视、出版印刷等领域奖补政策兑现;

  2. 省文旅厅负责演艺娱乐、数字文化、工艺美术、旅游产业等领域奖补政策兑现;

  3.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兑现,按相应奖补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4.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民营企业奖补政策兑现,按相应奖补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5. 省工信厅负责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 2021 ﹞ 14 号)政策支持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 2021 ﹞ 15 号)中上市(挂牌)政策支持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奖补政策兑现,按相应奖补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6. 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负责黑龙江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文化旅游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兑现,按相关房租补贴标准执行;

  7.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文化旅游企业科技研发应用领域奖补政策地方承担部分兑现、土地出让金征缴后再安排扶持资金。各市(地)按以上职责分工分别申报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 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追回已获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负责奖补资金兑现的单位及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3. 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认定结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负责组织各市(地)、县(市)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客观公允作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由省文旅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 年启动首轮奖补政策兑现。

  来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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