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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五条

2022/11/08 16: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遵义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市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企业用工、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也可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类优惠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贵州省产业政策和遵义市委“统筹三大建设、构建七大体系”战略部署,侧重主导产业、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到我市投资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产业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以及购买“僵尸企业”或低效闲置资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项目所在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鼓励工业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合理确定,首期出让底价根据最高出让年限测算的底价科学确定,首期出让价款与剩余年限的出让价款之和不低于土地成本和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使用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入产出效益达到约定要求的项目,租赁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续期前后使用年限总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第八条 工业主导产业用地指标的统筹调配,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指标不少于年度总供地指标的30%,重点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全市产业布局规划的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倾斜。

  第九条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税费减、免、缓政策;合规合法收费项目有弹性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

  第十条 全市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且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并属于《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条)中所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清单范围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3:7比例确认,企业向注册地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县级财政全额兑现后,向市级财政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落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涉及审批服务事项需在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窗口人员代办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手续;需在县、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可咨询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相关代办服务人员办理。充分运用贵州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审批结果由政府买单免费寄递给申请企业,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或者零跑腿。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企业入驻我市,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遵义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遵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汇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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