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1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机构或个人参与到钦南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钦南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和《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旨在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地针对委托招商的奖励机制。
第三条 区招商促进局作为我区招商引资实施部门,在委托招商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招商机构或个人的资格,对招商机构或个人进行备案登记。
(二)负责草拟《委托招商协议书》、《招商引资委托书》。
(三)负责对委托招商事项进行动态跟踪,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第四条 区招商促进委员会为区委托招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区委托招商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招商促进局、区审计局、区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委托招商奖励事项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
第二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五条 设立委托招商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招商促进局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委托招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我区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招商代理),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然人等。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代理(2个或2个以上招商代理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招商代理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招商代理共同协助落户钦南区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招商代理作为奖励对象。若已备案的招商代理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和自然人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第七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商代理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未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二)招商项目(或企业)须符合钦南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
1.轻工纺织、新材料、木业加工、装备制造、食品(预制菜)加工等生产制造业项目。
2.不占用钦南区土地资源、固定资产投资少,但可带来大量就业、财税贡献的轻资产运营类项目。
3.现代服务业(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农业等重点发展产业。
4.其他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和环保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风电和光伏项目。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自治区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四)招商项目(或企业)须依法在钦南区进行纳税且项目签约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第八条 奖励标准、方式
(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认缴期限半年内为准),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按时上规入统,对钦南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钦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2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认缴期限半年内为准),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钦南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经济贡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钦南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钦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2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排名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以全国工商联最新统计排名为准)以及符合钦南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国内排名前50强企业(以行业权威机构最新统计排名为准)、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地方财力贡献特别大的企业,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五)同一招商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即第八条(一)、(二)、(三)、(四)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
第四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受理与审核机构
区招商促进局负责奖励申报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区领导小组负责出具最终审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备案材料。
1.招商代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自然人仅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钦南区委托招商备案登记表。
(二)申报材料。
1.钦南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
2.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招商引资委托书》。
5.被引入企业(项目)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
6.招商代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自然人仅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信用承诺函。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委托招商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备案。
招商代理应在所引企业(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前或申报奖励前,到区招商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招商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代理完成备案登记。区人民政府与符合条件的招商代理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
(二)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代理,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后,将材料及相应原件提交给区招商促进局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
区招商促进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缺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已经受理的,应当交由区领导小组进行实质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代理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区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招商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委托招商奖励。如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区招商促进局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委托招商奖励资金每年1月、7月各申报一次。由区财政局统一按相关规定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代理自行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委托招商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代理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则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招商代理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代理应当签订承诺书,并承诺:
(一)所引进项目在5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等情形。
(二)所引进项目的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等在5年内不迁离钦南区。
(三)所引进项目不得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出租、转让用地。
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代理应承担违诺责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投资强度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为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均不含有关税费)。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产出强度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营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税收贡献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税收(含已依法依规享受减征、免征的税额,不包含取得土地环节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纳税额钦南区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
本办法所称的无实质性促成作用是指,经认定在项目洽谈、商务谈判、协调事项、协议签署、注册落地等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帮助或服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促进局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钦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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