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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排镇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11/14 15:32        


  2022年11月7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排镇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我镇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镇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五章,共二十条,对招商中介机构的定义、招商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引荐项目的认定、奖励对象、中介奖励金和专项奖金的核算标准、支付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晰了相关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商中介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指招商中介机构为接受石排镇招商部门委托并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招商活动的第三方机构,但不包括镇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招商中介服务内容。招商中介机构应为石排镇范围内权属镇政府、镇属企业和村集体所有的厂房或土地招商引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我镇考察,以及我镇委托的其他服务。

  (三)引荐项目的认定。每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凭和客户签订的《客户确认单》,在引荐项目在我镇注册或迁入前在镇投资促进中心报备,由此认定项目是由招商中介机构引荐落户我镇的。

  (四)奖励对象。成功引荐、促成镇外投资者在我镇投资注册符合市、镇准入要求,并按市、镇产业招商标准约定项目效益的新项目,经项目投资方及我镇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中介机构。

  (五)中介奖励金。引荐项目分为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和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两类,不同类型的项目以各自的标准核算奖励金。

  1.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动态调整客观指标评分表》对引荐项目的生产主体或母公司评分需在45分或以上,近两年平均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且同意合同约定落户后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亿元(含)以上1.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5万元;1.5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的中介奖励金,在客户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支付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80%;在确认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合同约定效益标准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

  2.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动态调整客观指标评分表》对引荐项目评分,引荐项目评分需在70分或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万元;2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3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的中介奖励金,在客户签订投资协议书并支付诚意金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在项目动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在确认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约定固投额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

  (六)专项奖金。招商中介机构为石排专精特新产业园引进市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引进一家,市分别奖励产业园运营机构300万元、100万元,镇政府将产业园运营机构因招商中介机构引荐项目所获得奖励总额的50%奖励给招商中介机构(具体奖励金额以市实际奖励金额为准),在产业园运营机构获得市实发奖励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

  (七)服务期限和奖励金上限。本办法委托单个中介机构的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办法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有效时间。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石排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9-86655968。

  来源: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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