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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政策

2022/11/17 15:36        


  为积极应对新发展阶段招商引资新态势,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招商引资新思路,在服务构建新格局中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大力推进“双招双引”,扩大有效投资,集聚发展动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1.土地供给。独立供地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下同)按照“标准地”改革要求出让宗地使用权,土地按10万元/亩(不含契税、印花税)挂牌出让。对产业链延链补链、“卡脖子”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确需供地的,实行“一事一议”;非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供地。

  2.投资强度奖励。在协议约定时间投产运营后3年内,投资强度达200(含)-250(不含,下同)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的奖励;投资强度达250万元-300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2%的奖励;投资强度达300-350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4%的奖励;投资强度达350万元/亩及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6%的奖励;投资强度奖励累计上限不超过12万元。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奖励资金总额的10%。

  3.厂房代建。对设备投资4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工业项目或设备投资超过2亿元高新技术项目,可由经济开发区代建厂房。建设一般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须按厂房预算造价的10%缴纳代建保证金;厂房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须按厂房预算造价的15%缴纳代建保证金。企业从接收厂房次月起3年内回购不低于30%,4年内再回购不低于30%,5年内完成回购,代建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次回购款。回购前不动产权证归代建方,完成回购后1个月内变更不动产权证,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纳税义务人依法承担。不能按时回购的,企业每年须按欠缴回购款的10%承担资金占用费,直到付清欠缴回购款为止;回购期满仍未启动回购的,取消回购权利,经济开发区收回厂房,代建保证金不予退还。

  4.高质量发展奖励。独立供地工业项目、约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4%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后两年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2%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的50%。

  5.诚信履约奖励。独立供地工业项目诚信履约的,在建设期内按供地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奖励;生产经营期间年亩均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时,分别按用地面积给予3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奖励。未达到1个完整年度的按月折算。

  6.多层厂房奖励。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多层厂房,按建设楼层进行补贴,二层按300元/平方米、三层按5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已落户企业在本政策执行之日起新批准开工建设的多层厂房可以享受本条政策。

  7.设备补贴。新引进符合县主导产业独立供地加工制造类工业项目,按照约定建设期限内采购新设备额度给予补贴,具体标准:采购新设备不足1亿元不予补贴,达到1亿元实行分段补贴,1亿元以下部分不予补贴,1亿元(含)-3亿元(含)部分,按10%给予补贴,3亿元(不含)-5亿元(含)部分,按15%给予补贴;5亿元(不含)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补贴。

  8.产业基金扶持。鼓励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县集聚发展。对落户的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前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度的75%。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不超过4人)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度(不包含上市减持)100%给予生活补贴。鼓励县属国企与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产业基金投资县内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含政府出资部分),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9.股权投资。支持县属国企及产业基金对县内新引进的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发明专利等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根据需求可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资金按持股比例同步到位,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须对政府投资资金承诺回购,并提供担保。投资回报率低于年化6%的,由大股东或实控人补齐至6%;高于8%的,将国企投资回报超过8%以上部分的50%奖励给大股东或实控人。

  10.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技团队或个人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县新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销售收入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1.工业地产补贴。对在约定建设期内新建厂房累计达4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和配套工程)10%给予补贴。兑现节点为:厂房结构封顶后兑现20%,竣工验收后兑现50%,剩余30%待招商实现约定目标后兑现;投资企业可按自然层数或批准的规划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可向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租赁或出售。投资企业自主经营的,享受高质量发展奖励。

  12.企业技改政策。按照技改补贴政策兑现奖励。

  13.企业上市奖励。县内企业上市(含县外企业总部迁入或并购重组企业上市),除享受省、市、县当年上市奖励政策外,成功上市后3年内按企业销售收入的4%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上市首次减持按销售收入的4%奖励持股人,奖励金额不超过减持对县级财政贡献度。

  14.服务业项目奖励。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4%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

  15.“一事一议”政策。对带动性强、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二、招才引智政策

  16.购房补贴。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下同),在金寨城市规划区内购置首套商品房的,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职学历人才的,分别给予24万元、18万元、12万元、9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人才的,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9万元、6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分别给予24万元、18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其他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年度兑现(补贴期限5年,首次补贴60%,其余按年度10%发放),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交易。

  17.租房补贴。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的具有中职以上学历、初级工以上资格或初级以上职称人才,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或企业员工宿舍。不能提供公租房或企业员工宿舍的,对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职学历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240元租房补贴;对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200元租房补贴;对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租房补贴;对其他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给予每月200元租房补贴。上述人员享受本项租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县内其他租房补贴政策,补贴3年,享受购房补贴的在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之日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18.社保补贴。在经济开发区企业新入职人员(含返乡就业创业人员),5年内可按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未缴纳不予补贴)。

  19.生活补贴。落户县内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员工个人年薪达30万元以上,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度(不包含上市减持)给予100%补贴。

  20.创业(就业)扶持。对中职(含技师、技工院校)及以上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人员首次在县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县创业,可享受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对返乡就业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企业销售收入的4%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实体发生的物管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3万元。

  21.人才公寓。新引进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以上且从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固定投资额10亿元以上(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企业内部员工,但不允许向市场销售。

  22.人才服务

  (1)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具有全日制本科(技师资格、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其配偶、子女如有意愿来我县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原工作单位系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按原单位性质对口安排,由组织、编办、人社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用人单位做好对接服务。

  (2)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的,其子女可以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

  (3)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具有全日制本科(技师资格、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在县内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优化就诊服务流程;对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人员(含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享受县内1000元/人免费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可自行选择。

  (4)对在县内企业就业创业人员(含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由县财政部门免费办理一张额度1000元公交卡,持卡可乘坐县内所有公交车。

  招才引智政策中,除购房政策外,其他政策仅限本政策出台后首次来县就业创业人员享受。

  三、附则

  23.招商引资政策根据落户项目行业影响、带动性、成长性、投资规模、财政贡献度、科技含量等情况综合使用。

  24.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我县县属国有、民营企业(不含移动、联通、电信、供电等垂管企业和金融业)。

  25.本政策返乡就业创业人员指可提供县外6个月的就业或创业凭证,愿意返乡且符合县内就业或创业条件的人员。

  26.本政策与我县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属市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六安就业创业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六发〔2021〕14号)执行。同一人才同一类政策就高享受,不叠加享受。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27.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金寨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政策(试行)》(金〔2021〕91号)同时废止。

  28.本政策由县投创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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