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10:29
(2022年9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设优势更优、特色更特、强项更强的特色产业园区,集聚产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全产业链生态环境,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促进浦东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经市或者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的各项支持保障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推进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应当紧扣浦东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坚持规划引领、聚焦特优、头部带动、全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区产业部门负责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布局研究、改革事项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空间规划编制、土地收储出让、建设项目土地指标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和建设项目水系、绿地、林地指标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征收安置房源指标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相关工作。特色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产业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世界级产业集群以及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编制浦东新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特色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应当根据浦东新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推进计划,明确园区亩产、效益、能耗、环境等方面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区产业部门制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创建标准,评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并指导、推荐其申报创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
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色产业园区储备库,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尚未达到创建标准的产业园区进行服务指导,加快培育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
第七条 创新特色产业园区运营方式,支持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各类园区开发运营主体或者行业领先的社会资本,以服务输出、搭建平台、合作运营等方式,参与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八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小试中试平台、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产业服务体系,为入驻项目提供创业孵化、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和投融资等服务。
推动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向行业开放资源,强化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供给。
第九条 支持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特色产业园区实施与贡献联动的扶持政策。按照综合贡献度,对引进的功能性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支持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多途径招商模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推进特色产业园区投资促进服务工作。
引导特色产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核心领域、关键环节短板。
第十条 浦东新区对特色产业园区内产业项目建设提供土地空间、资源性指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采用新型混合用地方式出让土地,明确混合用地主导用途、兼容用途类型及比例。
特色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地价按照底线原则管理,综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绩效情况,经集体决策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
符合产业规划的优质项目,可以在战略预留区落地,无需补划预留区面积。建立成片预留区启动打开会商机制,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
特色产业园区内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绿地占补平衡等资源性指标,由区级层面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园区的市政道路、河道、绿化和社会事业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的时序安排,所在镇人民政府财力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级财力统筹支持。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高品质社区和高水平文化设施,营造宜业、宜居、宜学的生活环境,打造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示范区。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纳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支持将特色产业园区的重点产业企业纳入市相关部门的重点企业目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对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市级或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引领区产业母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浦东科创母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为特色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园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为特色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安居、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
在浦东新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相应支持保障措施的专项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浦东人大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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