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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2022/12/08 16:11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以下为政策原文:

  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三)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载体配套支持第二项、新药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器械产业化研发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培育、优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污废处理费用补贴、特殊需求空间建设、海外市场拓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创新载体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承担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一)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1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8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八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研发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性企业培育。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优质企业引进。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200万元;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生命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生命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生命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需求空间建设。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的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科技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南山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南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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