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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2022/12/09 14:5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以下为政策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军民融合服务机构、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国家联合创新基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三)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技术攻关联合、企业研发投入、高成长性国高、军民融合领域、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及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育成示范体系建设等专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命科技、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一)对符合南山区科技、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由南山区新引进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产业支撑力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其他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两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3%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经核查的研发投入总额在申报企业中排名1-10名、11-20名,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申报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3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1亿元(不含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且研发投入总额超5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1000万元;

  (4)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且研发投入总额超2500万元;

  (5)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项目申报企业中排前20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军民融合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军民融合企业支持。

  1.军品订单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军品订单项目合同到账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开展并通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按照鉴定委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针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开展二次转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的创新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

  对经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运营费用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家信创产业支持。对入围国家信创产品目录的企业,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入围产品销售合同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产品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支持。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南山华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三)鲲鹏人才基地支持。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南山区鲲鹏人才基地建设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支持计划。

  对南山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技术合同数量等参数给予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给予相应资助,每家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综合考评结果,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及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创新应用支持计划。

  (一)芯片首购首用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对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目录产品3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目录产品自取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目录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计划。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投资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1.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项第1、2两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项第1、2两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资助40万元,“良好”的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评审通过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南山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辖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五)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最高支持15万元。

  (六)商业秘密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七)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切块最高6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来源:深圳南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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