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17: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指导和管理招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章 招商单位
第三条 招商单位资格认定由区投资促进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招商单位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申请认定招商单位资格的企业、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区区情区貌和政策方针,热心招商事业;
(二)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或类似业务;
(三)在本区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5名以上招商工作人员(其中2名以上熟悉外语);
(四)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业绩,上一年度有为本区引进2个以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五)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恶性竞争招商项目,为本区招商恪尽勤勉职责;
(六)符合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招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政策导向,积极反馈各地招商工作动态和经验,提供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本区区情区貌,积极利用自身渠道宣传和推介本区投资环境,受委托组织或参与筹备本区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推介活动,不断提高本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协助项目办理用地、筹建、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在区持续经营、稳健产出。
(四)配合本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评审,配合核实项目关联公司和相互投资情况。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经营范围、产能、营收、税收、技术、能耗等关键要素,以及投资、选址、用地等条件和对项目的监管要求等。
(五)配合本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管和安商稳商工作,并提交承诺书。项目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引进时的承诺如期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有无逾期动工或建成后闲置、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是否达到承诺的营业收入、税收,以及后续是否正常稳定长期经营等。
招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且经指出未能纠正或改善的,区投资促进部门有权不予发放相关项目奖励金,且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金。
第五条 招商单位应在招商项目在本区注册或增资前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报送招商信息,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申请奖励。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备案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满足第七条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招商信息报送程序及项目归属认定如下:
(一)招商单位应在项目公司在本区完成注册或增资登记之日前(不含完成商事登记当天)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招商信息。
(二)招商单位报送招商信息时应提交项目介绍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取得项目方授权委托书的,应提交说明书,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补提交项目方授权委托书。项目公司正式名称与报送名称不一致的,招商单位应及时补充报告。
(三)同一项目先后出现多个招商单位报送招商信息的,原则上归属最先完成报送的招商单位,其他招商单位有异议的,可由招商单位自行协调,协调一致后再行申请。
(四)招商单位应及时督促并协助外资项目将实缴外资向区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报入统,因申报超时、验资过期或其他原因无法纳入实际外资指标统计的,则不计入招商引资奖励。
第六条 招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确认属实后取消其招商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奖励金的;
(三)引进项目属于恶意包装项目产生不良后果,承诺投资规模、效益与事实严重不符,刻意闲置、炒作用地,环保、安全存在重大问题等;
(四)招商单位自身或一年内引进项目中有两个以上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官方信用网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履行职责或遭到客户严厉投诉,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且无合理解释的。
招商单位如属上述第(一)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在具备资格期间引进项目的招商奖励,仍可领取;如属上述(二)、(三)、(四)、(五)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则不予发放剩余奖励金,且区投资促进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金。
第三章 奖励与兑现
第七条 引进(含新注册、市外迁入、市外迁入并同时增资,下同)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于本区完成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或推动本区外资企业增资的,视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生产经营等情况给予招商单位相应奖励。
第八条 鼓励招商单位积极利用外资。招商单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资本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推动本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单次新增500万美元以上的,且企业在引进或增资后三个自然年度内(含商事登记当年)在本区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额(以下简称“实缴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除迁入并同时增资可合并计算在我区的实缴外,新设时、迁入前的认缴金额与后续增资以及历次增资的认缴金额不合并计算实缴),按外资入统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招商单位外资奖励。以非美元币种认缴或出资的,则以相应认缴或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招商单位因引进或推动同一企业增资而获得的外资奖励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一)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缴外资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按1%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美元的,按1.2%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4%计算奖励。本款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外资企业享受本区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户奖或注册资本奖等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直接相关的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本区外资企业增资,累计实缴外资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按0.5%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不足4000万美元的,按0.6%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按0.7%计算奖励。本款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外资企业享受本区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户奖或注册资本奖等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直接相关的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计算增资实缴外资额时,需扣除企业增资前尚未缴足部分的外资金额。企业减少合同外资后再增资的,减资部分金额不纳入奖励计算。
第九条 鼓励招商单位引进优质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企业达到以下相关条件后,招商单位可以申请相应奖励,但仅可享受其中一项。
(一)引进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单位30万元。
(二)引进企业在注册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20万元奖励,次年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
(三)引进企业在注册后的4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奖励,次年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5万元。
(四)引进规模以上企业,入统本区当年产值或营收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且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30万元奖励;增长5%以上但不满10%且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15万元奖励。迁入企业入统本区时间不得晚于企业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次年。
(五)工业企业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批发业企业营收不低于2亿元;零售业企业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的服务业企业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产值(营收)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的产值(营收)数据和企业统计一套表中的产值(营收)数据均需满足本款相应条件。
第十条 鼓励招商单位引进重大项目。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下列项目的招商单位予以奖励。本条不同项的奖励可同时享受。
(一)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公司(集团二级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占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公司(集团二级公司),每家奖励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二级子公司(集团三级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前述500强企业、央企不含总部已在本区的500强企业、央企。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每家奖励30万元;引进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奖励20万元;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5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或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奖励1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三)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每家奖励30万元;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四)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某个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需扣除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30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40万元;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五)引进的工业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含注册当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或注册后5个自然年度(含注册当年)内实现年产值不低于10亿元,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年产值以第三方专项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佐证。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引进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重点项目的招商单位,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兑现,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项奖励所需申报材料以区投资促进部门制定出台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各职能部门依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本区”范围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企业”包括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包括实缴合伙人出资额;“成立”是指企业在本区“完成注册登记”,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载明日期为准;“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外资入统金额”是指经商务部确认的纳入本区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额。非工业企业的“月度新增入统”一般指当年四季度注册企业在当年或次年底前营收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或前三季度注册且在当年内营收达到规模以上入统。规模以上入统仅指在本区首次“小升规”入统。
“世界500强”是指在项目引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在项目引进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500强”是指在项目引进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央企”是指在项目引进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直属管理或由国资委等其他中央部委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奖励金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照受理奖励扶持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奖励范围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区现有企业新设项目后减少、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或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老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增加自身营业收入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不得申请本办法招商奖励。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招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办法奖励申领条件后的一年内申领招商奖励,逾期不受理。
第十九条 招商单位须自行承担并在本区缴纳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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