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8: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工作,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为主要业态,在一定空间内集聚,有产业政策扶持,能够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对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遵循统筹谋划与分类推进相结合,“放管服”齐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政府与市场同发力、线上与线下共发展的原则,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通过共享、匹配、融合等方式,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上下游和协作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形成全产业生态链,推动产业园由单一的服务性园区向多功能的城市产业生态圈转型。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模式。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设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行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区,并配套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等功能区。分为综合性园区和专业性园区两类,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建设不超过1个综合性园区,可建设若干个服务本地特色产业的专业性园区。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坚持“市县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统筹、指导和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园的培育、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产业园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已建产业园的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园区建设:
确定发展方向。各县(市、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运营模式、服务体系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并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
强化要素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产业园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加强园区软硬件建设,为入驻企业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管理服务,实施有效举措,加快园区发展:
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将入园企业纳入各地重点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库,进行有针对性的孵化和帮扶,力争将入园企业打造为示范性、领军型企业,更好带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建设。
协同各方发展。积极协同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扩展园区机构业务范围,提升园区机构创新水平,提高园区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机构诚信经营,合力推进产业园发展。
加快数字化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推进园区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鼓励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入园机构云上全覆盖,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
第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培育、交易、服务”的功能,提高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竞争力。入园机构要配合管理、积极作为,为所在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充分论证的产业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有详细合理的产业园资金投入计划。设立单一园区的,综合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各类设施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各项功能齐备,能够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法律咨询、投融资等服务。
(二)产业园运营平稳、经济效益良好。上一年度园区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达5亿元以上,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3家。
(三)综合性园区应产业链条完整、产品类型多样、机构层次丰富,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度原则上不低于入园机构数的70%。专业性园区应充分发挥集聚功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5家,服务本地特色、重点产业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入园机构数的50%。
(四)有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成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满1年以上。
(六)产业园应经常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共同富裕、技能人才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博士后工作站所在企业的联系,积极为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人才。
(七)综合性园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园区机构引进较多的高层次人才,且猎头业务营业收入占净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积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劳务协作,有不少于2个劳务联络站。
3.助力服务小微企业园等各类特色园区,需与3家以上小微企业园建立明确的合作机制,并有显著的合作成果。
(八)专业性园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产业的匹配度高、协同性好。
2.当地特色产业的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3.具备为当地特色产业提供人力资源引进、培养、评价、鉴定、服务等全周期人力资源服务的能力。
4.上一年度服务特色产业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与2家以上特色产业相关院校建立合作机制。
6.能牵头组织行业共性问题技术攻关,设立特色产业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务平台1个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考察、论证、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申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创建申请书,并提供园区软硬件建设情况、入园机构及配套服务单位情况和已出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文件等有关材料。
(二)考察。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资料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听取产业园负责人对建设情况的汇报,提出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论证。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全市产业园区布局,对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政策兑现、保障措施等组织论证,形成报告。
(四)认定。通过论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后,取消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行文批复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综合性产业园名称定为“嘉兴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产业园名称定为“嘉兴市+特色产业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增设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各产业园每年末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发展目标和建设举措,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审定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依照本办法,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各项扶持政策兑现情况;
(三)园区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四)园区整体经济社会效益;
(五)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六)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法经营情况。
具体评估细则和指标由市人力社保局结合考核期内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评不合格的产业园,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其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嘉兴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嘉人社〔2018〕190号)同时废止。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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