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15: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高新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投入产出与企业优惠挂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建设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一是总部经济类:1.金融服务业:银行、基金、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2.生产服务业:对外贸易、现代物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3.生活服务业: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卫生服务;4.其他服务业:专利发明、软件开发、大数据应用处理、创意设计和规划设计有关工作室等;二是实体经济类:具有行业领先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拟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先进装备制造、纺织、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等相关产业。三是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符合总部经济类的:1.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完成相关审批;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3.在经济发展部门备案;4.业务面向全国及海外;5.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年度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同时达到以上条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投产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70%的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100%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
第五条符合实体经济类的:1.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完成相关审批;2.在高新区购买或租用土地及标准厂房;3.在经济发展部门备案;4.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200万元以上,同时达到以上条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投产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70%的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100%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按照黔科通〔2015〕104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99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迁入高新区或对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的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除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中贫困县区优惠政策执行外,按其投产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70%的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予以100%奖励,以后连续5年奖励50%。
第四章标准化厂房及土地政策
第七条符合高新区实体经济类企业需要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根据租赁的厂房面积,达到主营业务收入750万元/千平方米、年缴纳增值和所得税总额在75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免全额租金,第二年仍达上述标准的,继续免全额租金,第三年仍达上述标准的,免50%租金,租金先交一年,逐年冲减。到高新区投资需购置工业土地的实体经济类企业,每亩投入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高新区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土地相关优惠政策(或“一事一议”);购买商业用地用于商业(总部经济)开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一事一议”)。
第五章优质服务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试行网上注册登记,申请人可快捷地办理市场主体名称网上查询、名称网上预核准,市场主体网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税务部门实行网络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专用安全通道登录网络开票系统,可以实现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具、信息实时采集、发票真伪查询和发票数据的综合利用等功能。有利于纳税人快捷、安全开具发票,节省发票验旧、缴销时间,降低办税成本。
第十条与高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项目实际落地在高新区辖区内的投资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由六盘水高新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企业,高新区有权追回本办法中涉及的全部奖励和扶持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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