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8 10:58
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白玉县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推动白玉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由我局牵头制定了《白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共30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联系电话:0836-6630610
2、通信地址:白玉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白玉大厦8楼)
3、电子邮箱:1395190045@qq.com
附件:
《白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产业,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白玉县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推动白玉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白玉县注册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且预计在我县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投资领域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旅游业。整合人文、自然资源,旅游景点、景区及旅游精品线路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以及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等建设与经营。
(二)农牧业。高原农牧业特色产品、林下资源和特色生物产品规模化基地建设、加工、营销、研发和推广。
(三)中藏医药产业。藏药研发、医药基础建设、扩大生产传统药品和保健品、中藏医药康复疗养、药材种植基地建设等建设与经营。
(四)公共基础设施。开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城市供气供暖、城市公交项目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与经营;各类互联网(站)建设与经营。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的研发;垃圾处理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五)服务业。商贸流通、商贸物流、集贸市场建设、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生产、康养、“互联网+”医疗(旅游)等生活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经营。
(六)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执行。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三)对县内国有企业实行租赁、收购、托管、兼并、承包、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四)也可采取双方认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五条 属于省、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鼓励工业项目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第六条 入驻白玉县投资企业用地基准价以第三方评估地价为依据,企业自建项目以市场招、拍、挂形式进行;与县国资公司合资项目以评估地价征收土地出让金。入驻从事农特产品、中藏医药业、民族手工艺加工及其仓储、物流、冷链的企业,给予奖励土地出让金的15%。
第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条 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O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5万元以上奖补1‰和小微企业贷款1%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
(一)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财政给予配套5万元奖励。
(二)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或者提供季节性、非全日制用工吸纳30人以上当地脱贫人口、且年收入不低于4000元/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
(三)对在县内注册、县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300万元、600 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发展政策
(一)扶持旅游住宿业质量提升,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万元;对新评定为“圣洁甘孜”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在新媒体发布白玉正能量视频或博文,单条点赞量超过50万次、100万次、200万次的,分别一次性奖补资金1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种植养殖业支持政策。
(一)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牦牛养殖的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牧场等经营主体年出栏商品数达到存栏商品数20%的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4万元。
(二)凡是在我县境内达到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评定标准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评定标准的养殖场、小区(散养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
(三)在我县区域内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当年省下达资金量,对照实行分档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种粮面积执行。
第六章 用电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白玉县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照《甘孜州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第十五条 入驻白玉县园区及甘眉、成甘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条件下,积极争取留存电量和电价政策。
第七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围绕全县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批,给予10至20万元项目资助。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刚性引进1名硕、博士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并全职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引才补助(同一年同一企业最高1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高端人才(团队)积极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省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对成功入选的高端人才给予1至3万元奖励,对入选团队给予3至6万元奖励。鼓励高端人才积极申报县级重大人才工程,符合条件的纳入评选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对在县注册的国有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奖补,国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协议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引才奖励(同一人才仅限一次,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对我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创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奖”等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
第八章 政务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深化责任主体,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推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针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立“项目专班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办理”方式快速办结。
第二十一条 推行“三不见面”(项目入驻与县领导不见面、与审批部门不见面、与老百姓不见面)项目审批“零障碍”服务,营造亲商、重商、暖商的招商氛围。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符合《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甘孜州州级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本优惠办法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州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和在建的招商引资项目不按本优惠办法执行,本优惠办法颁布前已签订协议、优惠办法颁布后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优惠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玉县境内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外来投资企业。我县投资者在县内投资或项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白玉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满30日起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白玉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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