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15:06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促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重点产业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开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新签约入驻开发区和区内企业投资新上的项目(含扩规项目和技改项目)。项目须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我区进行纳统。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且自愿承诺10年内不迁离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该补助在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内完成全部主体工程后给予一次性兑现。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给予3%的投资奖励,其中航空航天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5%的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该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纳统年度起分期兑现,单次兑现额度以项目当年纳税总额开发区留成部分为上限,最多不超过5年。
重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发展贡献奖励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运营并实现纳统年度起,当年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按照对我区地方主要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四、房租补贴
租赁厂房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入区当年租赁厂房之日起,每年税收产出达到3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5年内每年度按照不超过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60%补贴。政府为企业代建厂房的项目不享受本条政策。
对于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项目筹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适当面积的临时办公场所,免费使用6个月。
五、资金配套扶持
(一)在北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东营市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开发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北沪深主板上市,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四新”经济、平台经济、创新创业类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重点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3年以内的,按照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对注册资本(合伙资本)达到1亿元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满1年后,按实缴出资总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投资于区内企业、项目,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2%再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四)对于投资规模大、带动引领强、发展质效优的省、市重点项目,在土地、能耗、排放、铸造产能指标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保障,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相关指标的,给予适当补贴。
六、外资奖励
对于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东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央企、重点国企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和有贷款贴息需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开发区破产重整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八、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在纳统后予以兑现(临时办公场所政策条款除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发展贡献奖励在企业纳统投产后予以兑现,每年申请扶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其对我区的地方财政贡献。
2.本政策不适用于东营广利化工园区项目。
3.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开发区对同类扶持进行配套投入的,须予以相应扣减。
4.已按原政策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协议(合同)执行。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政策(试行)》(东开管字〔2021〕159号)即行废止。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来源: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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