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1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勐腊县、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勐腊县(区))投资兴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6〕60号),结合勐腊县(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勐腊县(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核算纳入勐腊县(区)统筹的如下企业和机构。
(一)当年新增投资(含已在县区完成投资投产后又在本政策出台后有新增投资项目的)特色生物、旅游文化、加工制造、健康养生、现代服务等行业中符合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产业项目。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引进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以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在勐腊县(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凡申请重点鼓励类产业投资奖励、中介奖励的招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勐腊县(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及年税收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州的相关规定)。
(二)与勐腊县人民政府或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正式协议并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企业申报时,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等项目。
(二)国企投资项目,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PPP项目,融资代建等同类项目。
(三)环保条件不达标或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四)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在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各类普惠政策以及享受云南省支持试验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叠加享受。
第三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六条 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落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商业、住宅项目外,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底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七条 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基金支持政策
第八条 设立各类基金,支持企业发展。
(一)设立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自2023年起,勐腊县(区)财政连续3年每年注入2000万元到该基金,用于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设立工业园区发展基金,自2023年起,勐腊县(区)财政根据每年实际可用财力情况计划连续3年每年注入2000万元到该基金,用于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土地收储开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融资成本平衡、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等工作。
(三)设立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贷款贴息担保基金,自2023年起,勐腊县(区)财政连续3年每年注入1000万元到该基金,为规模以上企业融资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第五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以下情况的企业给予财税奖励。
(一)在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年度税收超过50万元(当年度主营业务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及以上的,自企业缴纳增值税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按90%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在勐腊县(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投资主导产业生产性质和服务性质的企业(项目),自企业缴纳增值税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缴入县级分享部分按100%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新建工业类项目,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自企业缴纳增值税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按100%比例奖励给企业,其他税种县级分享部分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勐腊县(区)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并以租赁方式经营的企业,自企业缴纳增值税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缴入县级分享部分按95%比例奖励给企业。
(五)对注册在勐腊的总部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勐腊县(区)境内汇总缴纳税收,自企业缴纳增值税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缴入县级分享部分按90%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云政发〔2016〕60号文件中“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新搬迁入驻勐腊县(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搬迁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在勐腊县(区)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及金融业类项目),在勐腊县(区)新建的年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所缴税款(不含代扣代缴税款)缴入县级分享部分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实现年外贸进出口业务收入500万美元及以上,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补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高新技术产业、总部经济企业或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勐腊县(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在东西部协作工作中对勐腊县(区)乡村振兴、劳务协作、产业合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东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优惠。
第六章 中介招商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以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进行奖励。
(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入驻勐腊县(区)且符合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三年内达到标准只奖励一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1亿元、5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不含5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亿元以上,且入驻勐腊县(区)符合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除兑现本章第(一)奖励外,每个项目再另行奖励2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院士、专家在勐腊县(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正常运作,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每建立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配套补助资金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落地勐腊县(区),上述企业、机构在勐腊县(区)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或是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发展生物医药(傣医药)产业且投资额度超1亿(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勐腊县(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鼓励勐腊县(区)科研平台申报云南实验室,并对申报云南实验室成功后的创新主体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经省级批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勐腊县(区)内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达1000万元人民币(当年度主营业务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及以上的,其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各类高管、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个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超过25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及以上的,县级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为外来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来勐腊县(区)就业的院士、专家、招商引资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才,以及经省级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在勐腊县(区)范围内一次性自由选择学校,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由县教体局提出妥善解决方案,统筹安排好其子女入学问题。
第八章 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试验区投资促进中心和勐腊县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项目审批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和“企业代办”服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审批办件“一窗受理”、“一口出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依法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指挥长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及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方位服务体系,及时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九章 奖励申报流程
第二十三条 在勐腊县(区)范围内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勐腊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引荐方申报时,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需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清单由勐腊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明确)。
第二十四条 勐腊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引荐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勐腊县(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审意见书面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勐腊县财政局书面通知引荐方兑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引入外资的项目在支付兑现奖励时,以批准报告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计算支付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符合优惠及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不得重复奖励,项目引荐方可以视情况选择。
第十章 奖金来源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并由县级财政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 勐腊县(区)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具体措施,着力发展实体经济。
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所获奖励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年度形成勐腊县本级财力。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核算时不包括项目用地及政府代建厂房投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本政策出台前入驻勐腊县(区)的企业,申报奖励时,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以选择本政策奖励,也可以选择此前勐腊县(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但此前勐腊县(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出台后入驻勐腊县(区)的企业,申报奖励时,按本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享受本优惠政策扶持年度起,须承诺在勐腊县(区)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勐腊县(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含引荐奖励)予以全额追回。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勐腊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勐腊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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