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2 18:4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全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肃北县范围内新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肃北县招商引资项目负面清单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内民营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一、政府奖补政策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励
1.奖励对象为县外、国(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新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
2.县外投资者投资项目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国(境)外投资者投资项目须符合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落户我县的跨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
不享受奖励政策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马鬃山镇集西扩除外)、矿产品开采项目、风光电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等项目。
3.须是2023年1月1日后备案且正式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
4.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县内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为肃北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2.投资领域为矿产品精深加工、石材产业发展、马鬃山镇集西扩、牧农业生产、数据信息产业和生产、生活服务业等项目享受奖励政策。
不享受奖励政策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马鬃山镇集西扩除外)、新能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及各类工程承建等项目。
3.须是2023年1月1日后备案且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及县内投资业主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内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省级综合奖励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推荐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并且在我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推荐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我县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推荐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三)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推荐申报省政府分档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第三条 市级综合奖励政策(酒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成投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发项目风电、光电项目),根据企业对市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推荐申报分档实施奖补。
(一)对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投资额达到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鼓励类招商项目,推荐申报市政府及县政府由市、县两级奖励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推荐申报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给予5-25万元奖励。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酒泉市辖区,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市域外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酒泉市辖区的,申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8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推荐申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县级综合奖励政策(自主制定)
(一)对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项目,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投产开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公职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另行规定),由县政府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并在我县形成有效投资,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县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我县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形成的县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且在我县区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新引进投资较大或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重大新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奖励。
(四)在我县完成有效投资正常运营1年以上,对“主板”上市企业,县政府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募投项目的上市企业,县政府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新三板”挂牌,县政府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五)对“四下”转“四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县政府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二、产业奖补政策
县政府每年将列支整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补助资金、项目专项资金800万元,重点用于奖补招商引资新业态项目,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
第五条 新型工业类(自主制定)
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清洁生产、新材料等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产开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循环农业类(自主制定)
对新引资建办的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区)、高标准日光温室、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文旅康养类(自主制定)
(一)文化产业: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引入我县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赛马、摔跤、赛骆驼等各类体育赛事及在我县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型会议、论坛的,分别给予引荐人或引荐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和3万元。
(二)旅游产业: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经营景区,创建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康养产业:对新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本建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养机构和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审定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商贸流通类(自主制定)
(一)投资新建5000平米以上的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当年开工,18个月内建成并运营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二)现有的、已建成运营的、客房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进行升级改造,每间客房平均改造费用超2万元(改造费用需与宾馆房间改造密切相关),给予改造房间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农特产品展销、商贸促销等活动企业,在活动期间商品外包装印有“甘肃·肃北”字样,且单品销售超过1万件的,按单件销售金额20%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入驻我县的名优服饰、五金建材、品牌小吃等商贸企业,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和商品价值总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新引进在我县注册的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电商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按销售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网上年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销售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现行土地供应政策,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一)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发布的土地等级出让地价执行,按未来三年开发计划有差别给予财政奖补。2023年开工建设并完成建设任务70%以上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2024年开工建设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补;2025年开工建设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补。
(二)县域范围内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500万元/亩以上的商业、房地产业和物流项目,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额80%以上的,在落实省、市、县项目落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以财政奖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县域范围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产业孵化中心等工业地产项目,按建设规模,参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一次性奖励。
取得我县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得随意对取得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取得土地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开工但未按协议按时完工的企业(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其全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各类奖补。其他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一业一策”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四)对十大绿色生态产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1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酒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酒办发〔2022〕120号))
第十条 电价优惠政策
(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上电力直接交易、新能源就地消纳试点、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及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等优惠政策,争取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范围,提升新能源电量比例,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吸引绿色耗能项目落地。(酒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酒办发〔2022〕120号))
(二)对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当年新增工业用电量在5000万度以上的重点企业,按实际年用电金额10‰给予特殊电价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申报省政府使用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作为股权投资。(酒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酒办发〔2022〕120号))
(二)对在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期限内建成并正式运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具有潜力的成长性企业,同我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一次性贴息补助。矿产品精深加工和石材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3年的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马鬃山镇集西扩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相关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2年的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产商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1年的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产商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1年的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附带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产业化,经评审给予10—2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县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经评审给予1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自主制定)
(二)对新引进省市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自主制定)
(三)单个企业上年度在我县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年度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生产设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提升、节能减排、节水、循环利用等单项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达到3%以上重点企业,以上经费支出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等为依据;引进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大型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高级管理人才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人才2人及以上的重点企业;上年度获得县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的企业;符合肃北产业发展导向、关系区域经济社会重大改革和创新发展、成长性较好,确需重点扶持的企业。凡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的,且上年度无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影响企业征信和不符合企业奖评其它情形的,每年评选企业不超过5个,按照2-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人才、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及人才培养等。(《肃北县企业人才奖励奖补办法(试行)》)
(四)引进的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端人才;与本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税收,且已连续在酒泉市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与企业签订柔性引才合作协议,帮助企业完成重大科研课题,且研究成果投入使用,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及以上专家教授;上一年度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参加国家、省级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凡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情形,且年内没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5年内无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人才,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5名,按照每人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补助。同年度享受过同类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肃北县企业人才奖励奖补办法(试行)》)
(五)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6-24岁的失业青年、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就业见习,对吸纳企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依托全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省财政给予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对园区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入驻园区的企业,县政府积极配套建筑红线外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补政策(自主制定)
招商引资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四、金庙沟石材产业和马鬃山经开区(镇)集镇西扩区域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金庙沟石材产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马鬃山经济开发区(镇)石材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马鬃山经开区(镇)集镇西扩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严格按照《马鬃山经开区(镇)集镇西扩区域开发建设扶持政策》执行。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扶持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获得最高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和奖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肃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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