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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2023/03/02 17:06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发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十大生态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政策范围和认定管理

  (一)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 500 强企业和中国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 5 亿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 认定管理。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投资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投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及时调整退出重大项目清单。

  二、优惠支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

  1. 省级先预留用地规模 1 万亩,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2.对符合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3. 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 20 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 20 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二)财政奖补。

  4. 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 10% 的股权投资。

  5. 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财政资金近 18 亿元,其中:省商务厅招商引资专项奖励 0.8 亿元,按标准及时兑现;省级科技计划专项 3.7 亿元、科技创新专项 0.8 亿元,重点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项目;省工信厅工业转型升级专项 1.65 亿元、数据信息发展资金 1 亿元,倾斜奖励符合产业要求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将高质量发展的 10 亿元奖金、1 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州。

  6. 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 年内按不高于 80% 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7. 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 30 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 500 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 30 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 500 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 3 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 10% 以上且不低于前 3 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 10%( 含 )—20%、20%( 含 )—30%、30%( 含 ) 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 50%、60%、70% 计算。

  (三)要素保障。

  8. 为本措施适用的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 1 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9. 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 0.35 元 / 千瓦时执行。  10. 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 0.28 元 / 千瓦时执行。

  11.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2.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四)市场准入。

  13.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于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招标采购程序,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

  14.支持来甘投资企业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15. 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来甘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凡来甘投资企业投资的 PPP 项目同等享受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等政策。

  (五)服务保障。

  16.省级统筹安排前期费,支持园区开展区域化评价,赋予园区环评、文评、稳评等区域化评价自主权,建立省级互认机制。凡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园区,对符合区域环境评估结果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简化环评报告书(表)编报,实行告知承诺制 , 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全部进行网上备案。

  17.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省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六)环境优化。

  18. 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引进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完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与企业家座谈交流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家制度,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家专题研讨和定期会商机制。

  19.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0.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责任制,相关部门主动甄别、积极对接、上门服务,对符合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自觉帮助兑现省级支持政策。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纳入到政府信用系统,加大对政府相关失信人员的责任追溯,确保各类招商引资政策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三、项目推进和政策落实机制

  对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实行省级领导包抓制。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省领导担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商务厅(省经合局)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负责具体推进,省商务厅(省经合局)负责督查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要负责制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工作推进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要根据投资方的意见和实际需求,对接省直相关部门,落实以上优惠支持政策,研究提出项目推进所需的配套政策和要素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不来即享”的要求,跟踪落实本措施确定的财政奖励、税收奖补等政策,发生被奖补对象到主管部门“讨要”政策(包括信访)的,经查实,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四、督导考评

  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负责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开展督导考评,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办,限期整改。审计机关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将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体系。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影响项目推进的责任单位严肃问责。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以上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市州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本政策。

  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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