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14:53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有利因素,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推动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高效开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闽宁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等产业投资。
第四条入园企业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严格落实“双控”、遏制“两高”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入园企业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企业必须达到规上企业标准(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满足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购买工业用地项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投资奖励 凡是以挂牌出让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建成后,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的5%进行奖励。
(二)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闽宁产业园正常经营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税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投产奖励购买厂房的企业,实现投产后按照购买价格的5%给予奖励。
(四)物流运输补贴对入园商贸流通类(含电商)及其他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包括工程建设类企业及物流运输)领域内企业,跨省区调运(含调出调入)原料和成品运输、涉及物流运输较远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七条对通过招商引资来园区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补贴:
(一)对投资者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二)对投资者引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经人社部门认定为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企业所付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的,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10%的补助;年薪50万元至100万元的,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15%的补助;年薪100万元以上的,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2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
第八条 鼓励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推荐、引导优秀企业来园区投资兴业。对引荐并协助企业成功落户的,根据落地企业产业性质、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按照单个项目完成1亿元以内固定资产投资,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完成1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给予相应的社会荣誉。
第十条同一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自治区及银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榜单收录、高管收录、融资收录、活动收录可发送邮件至news#citmt.cn(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