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17:0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经济合作,营造高效优质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奖补政策
(一)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入库级次进行奖补: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前两年每年奖补 100%、后两年每年奖补 50%;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前两年每年奖补 100%、后三年每年奖补 50%;
●投资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每年奖补 100%、后两年每年奖补 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 年内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第 3 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入库级次,对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奖励或补助:
●年纳税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缴纳的 50%进行奖补。
●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缴纳的 75%进行奖补。
●年纳税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缴纳的 100%进行奖补。
(三)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引领性文化、旅游、康养、循环农业、仓储物流项目,享受 5 年的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补 100%优惠。
(四)各类社会资本在白银市参与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产业引导、创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规模在 2 亿元以上,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 5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二条 土地政策
(一)新引进市级以上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且亩均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以项目立项报告为准)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确需使用《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50%执行。
(三)新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 20 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 20 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其他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五)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进度进行统筹安排,一次性办理立项手续,分期规划、分期供地。
第三条 行政性政策
(一)对于投资市级以上十大生态产业引领性项目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在争取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政策、项目和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将优先予以申报;生产的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采用,向企业优先推荐采购采用。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一律按收费标准收取,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第四条 要素补贴政策
按照《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4 号)中的要素保障条款执行。
第五条 服务政策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且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实行市领导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市级领导作为重点项目的帮办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建立“一个企业(项目)、市经合部门指定一名班子成员、选定一名驻企帮办人员”项目帮办制度,实行保姆式、全过程帮办服务。项目审批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项目办事程序、流程和政务公开承诺最低时限,进行限时办结。
(三)来银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银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给予 30-50 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 5 万元的顾问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3 万元的生活补贴,
并享受我市提供的专家疗养、健康体检、住房保障等待遇。
(四)于来银创业就业的市外高校学子,在税收优惠、减免人事代理相关费用、培训补贴、免费创业服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本政策由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促进引资和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222 号)已于 2019 年 9 月废止,
2019 年 9 月后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也适合本政策。
附件
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甘肃省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军民融合、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数据信息、中医中药、通道物流、文化旅游、先进制造、循环农业等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打造的“两区四基地”(黄河上游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创新试验区、现代丝路寒旱农业综合示范区,循环化工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特色新材料产业基地、煤炭储运交易转化基地)项目;市行政辖区内原有招商引资企业扩大投资新上项目,购买、兼并或投资原有停产、破产企业的项目,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建成,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或开业,且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它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PPP 项目,各类工程承建项目及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按时建成投产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项目认定
(一)投资额
本政策所称的投资额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项目单位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按期建成投产
项目单位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按期建成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三)年纳税额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当年纳税清单作为申请奖补依据。
(四)基金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对成立基金资质、规模、投资项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三、申报程序
(一)成立由市监察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合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合局局长担任。
(二)符合奖补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开业或达到奖补条件后,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正式开工后 3 个月内到市经合局进行备案,并如实填写《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申请表》,没有按期办理备案的项目将不予奖补。
(三)项目单位将《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申请表》、下列材料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同报项目所在地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及项目按期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清单,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所在地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奖补资格和金额予以认定,出具初审意见,并将资格认定情况、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会审,必要时可到现场查实。会审后形成审核意见,提出奖补项目名单及奖补金额等,报市政府进行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六)公示结束后,市招商引资奖补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的奖补项目,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市上主要领导批示,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奖补资金进行兑现。
(七)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补资金列入市级年度预算,不足部分下年弥补,各县(区)、园区可参照执行。
六、附则
(一)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补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招商引资市级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核论证的重要依据。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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