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8 18:18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文件精神,加快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项目落地速度,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任务,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推广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模式。
一、相关概念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带方案出让”是指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并经过审定后,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外发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可直接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再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出让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以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项目。
三、办理流程
(一)招商洽谈
高新区招商部门与用地意向企业进行项目洽谈、项目考察等,同意企业入园。招商部门及高新区“企业秘书”提供项目落地建设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二)编制设计方案
用地意向企业或高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和效果图)。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向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及移交园区区域评估成果。
(三)组织方案审查及公开出让
用地意向企业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向管委会书面申请项目意向用地“带方案出让”,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依据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技术经济指标表)等拟定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报经审议同意后对外公示,进入公开出让程序(公告期间,用地意向企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可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前期咨询服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服务意见)。
(四)核发证书
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等,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高新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同时,竞得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税费缴清证明等材料可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进行批前公示。具备条件的,可同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审批手续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多举措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
严格设计方案调整
“带方案出让”地块,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设计方案, 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 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但不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因人防、消防等施工图阶段设计变更的,应提供有效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
2. 因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需要的,应提交设计、监理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4. 因国家、省、市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变化需要的。
5. 因工业、仓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对层高、建筑空间布局等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交设计或设备供应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附则
(一)针对“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制定了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指引》作为配套性技术文件,供管委会各部门及编制单位参照。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反馈。
来源: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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