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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5/06 09:35      投资界   


  关于征求《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我局代拟了《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人员于5月28日前通过邮箱ly@wzsfc.cn反馈意见。联系人:林瑶,联系电话:88523509。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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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下称重点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重点产业基金吸收合并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不含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国金公司)自筹共同出资。

  第四条 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阵地,区和功能区应设立母基金、县(市)原则上要设立母基金,与市本级产业基金开展积极联动。对重大产业项目的直投模式,以属地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可通过跟投方式支持属地。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投资决策,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投促局、市国金公司等,管委会办公室(下称管委办)设在市财政局,上述人员名单经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由管委会印发通知,如有变动须经审批后变更。

  第六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市国金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由其组建基金法人主体。重点产业基金设立后,由市国金公司下属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为:负责重点产业基金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审定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母基金参建、股权退出等方案;审定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确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办主要职责为: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会同市国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查重点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等方案;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定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第九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对归口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合作谈判及协调投后重大事项等;协助与国家级、省级等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牵头参建母基金的立项、投资方案制订等工作;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工作;

  第十条 市国金公司主要职责为:负责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重点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组织重点产业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配合管委办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对市基金公司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市基金公司主要职责为:定期向管委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做好重点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配合管委办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开展对拟投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投资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聚焦新能源、眼脑健康等细分优势产业。

  第十三条 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方协商后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采用投资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三种方式,一般以投资子基金为主,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十五条 投资子基金主要与国内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鼓励引入行业领军上市公司,依托基金管理机构、产业资本的丰富行业资源,引进先进产业落地温州,助推更多本土企业发展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链主型企业、百亿级龙头企业。投资子基金主要要求如下:

  (一)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市县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对子基金合计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二)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含),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原则上注册在温州;子基金的资金应依法募集;

  (三)子基金累计投资于温州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选聘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业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应至少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参建母基金主要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合作,联合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建,助推我市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功能布局和重大改革赋能,全面提升城市辐射带动作用。重点产业基金对母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主要联合县(市、区、功能区)对重大项目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支持本土重点领域优质项目、引进优质项目落地温州,以属地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跟投方式支持属地。确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完成对项目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对象一般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按“标准地”供地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二)拟投资项目所属的县(市、区、功能区)原则上应配套开展直投,属地出资金额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出资金额;

  (三)单轮融资中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合计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两级合计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轮融资额的40%,以定向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应穿透计算额度和比例;

  (四)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资金募集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五)涉及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投资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后可不受上述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规模及出资比例等限制。

  第二十条 重点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资子基金程序:

  (一)市基金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结果报管委办备案;

  (二)市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市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经管委办从有关专家库中抽选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基金公司提出拟投资方案,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

  (五)经管委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子基金,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合作谈判、协议签署及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建母基金程序:

  参建母基金一般由上级发起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牵头草拟母基金参建方案、报批及协调投后事项等事宜,报管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发起方向属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交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含:被投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产品和业务、市场份额、客户及供应商、核心团队、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等内容;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轮融资规模、各方出资规模、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等内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等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如归口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同,原则上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投资工作(下同);

  (二)预审通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管委办、市基金公司,并邀请2名(含)以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立项审议。审议内容包括融资规模、出资结构、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属地配套支持政策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管委会副主任审定;

  (三)经管委会副主任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市基金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结果由市基金公司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四)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提请管委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五)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别重大的投资事项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事项可由市基金公司自主决策,自主决策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含)。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由市基金公司在1个月内向管委办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后管理中如发生重大事项市基金公司应及时向管委办报告。

  第五章 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母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重点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对温返投额超出重点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1.5倍的,每超出认缴出资额1%,可按重点产业基金全部收益的0.8%让利给管理机构,最高让利80%(含)。直接投资项目一般采用同股同权,对政策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让利。

  第二十九条 在章程或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重点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投资期满后,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市基金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管委办建立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度向市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重点产业基金年初累计对外认缴金额为基数,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费用比例为1%;良好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8%;合格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6%;不达标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4%。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按考核结果合格档次管理费用的50%支付,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重点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四条 重点产业基金应开立托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在温州市辖区范围内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 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重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对各类子基金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继续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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