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7 16:14
通辽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辽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为主的引导基金注资,通过市场化募集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投资全市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高质量发展基金规模暂定为10亿元,由市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金方合作出资,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视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各出资方出资占比以其最终认缴出资额为准。
第四条高质量发展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到期后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第五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主要条件为:
(一)应当为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优先;
(二)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有2名具备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常驻通辽;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往投资业绩,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至少有1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熟悉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高质量发展基金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投资决策,注重项目的政治性、合规性、经济性、可持续性。
第七条高质量发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旗联动、良性发展”的原则,通过参股投资子基金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优先支持创新创业、优势特色产业、城市基础设施、民生事业、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重点项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架构主要由市财政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等构成。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顶层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市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交通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市级财政资金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二条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募、投、管、退”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建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三)对推荐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
(四)根据投决会审批通过的决议,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开展后续投资工作;
(五)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投后管理工作;
(六)代表高质量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投资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七)定期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告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
(九)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等。
第三章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三条参股投资子基金是指高质量发展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同股同权。高质量发展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为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5%以下。
第十四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型为主,需设立在通辽市境内,存续期可根据行业特征和出资人的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高质量发展基金存续期。
第十五条单支子基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缴比例出资。
第十六条子基金的设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采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荐,旗县(市、区)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自荐等方式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筛选及推荐。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子基金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推荐;
(三)尽职调查。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四)投资决策。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和召集投决会,委员由各出资人、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专家等5~7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人员对参股投资子基金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签约与备案。经投决通过的,由子基金各出资人完成基金相关协议的签署,子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子基金的设立备案工作,并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报备,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收到报备信息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子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下设子基金;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市内企业、项目。
第十八条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外投资程序如下:
(一)申报及推荐。子基金对外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荐,旗县(市、区)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推荐,企业自荐和子基金管理人自选等多元化方式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的项目进行核查;
(二)尽职调查。子基金管理人对通过核查的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三)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和召集子基金投决会,委员由各出资人、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5~9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涉及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派观察员,监督子基金投资决策,对投资决策项目可提出否决建议,报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人代表复核;
(四)法律文件签署及资金拨付。子基金实行募投制,出资各方一次认缴、分期同步到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方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参股投资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必要时可申请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及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并在相关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子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合伙人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份额转让,具体转让规则以合伙协议规定为准;子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投资者的份额转让条件及流程以基金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管理人分别在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报送子基金半年及年度运营报告,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费用与收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费。
(一)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费。按参股投资子基金已投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最高不超过1.5%/年;
(二)子基金管理费。按不超过已投金额的2%/年提取。
第二十三条收益分配。
(一)高质量发展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
(二)参股投资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项目退出后,资金按期收回。子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时出现亏损,由高质量发展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可采取差异化的退出顺序安排。高质量发展基金存续期满后,由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将归属政府出资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高质量发展基金一般应当在参股投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高质量发展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运作时,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高质量发展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高质量发展基金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
(一)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出资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完成出资的;
(三)子基金相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6个月未形成实质性投资的;
(四)项目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目标和范围的;
(五)子基金投资运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等情况,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的;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和参股投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应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和动态监管,防范运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高质量发展基金根据参股投资子基金的投资进度拨付资金;同时按照管理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考核、实际投资以及子基金运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出资人(或股东、投资者)要求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终止,并经合伙人(或股东、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容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以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不以单个子基金的业绩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在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进行核实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考评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高质量发展基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基本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动态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并将其作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监督的依据,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
第三十六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应向市财政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结束15日内将基金运行情况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应向市财政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运行情况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进行报告。
第三十九条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第九章档案资料保存
第四十条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通辽市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方案》中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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