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09:24 投资界
关于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湖北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省引导基金2023年度投资计划,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欢迎符合条件的地方、机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的申请条件详见《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二、申请时限
申请机构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在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s://czt.hubei.gov.cn)、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金资本CICCcapital)、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zvc.com.cn)下载《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及相关材料表格,并在上述期限内正式提交申请材料,超出期限将不再接收申请。
三、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请表
2.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设立方案
3.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管理机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在管基金最近三年投资业绩相关材料(管理机构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投资业绩材料)(不提供模板)
4.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不提供模板)
5.承诺函
6.参股基金合规性自查表
7.廉洁承诺书
(二)申请方式
申请采取递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 纸质材料包括正本(1份)和副本(2份),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
电子材料请存入 U 盘(2份),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或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详询下文联系方式。同时请将盖章扫描版及 word 版的申请材料发至受托管理机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或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仅可选择一家受托管理机构报送。
四、联系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1: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达(湖北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13810731079
申报邮箱:CCM_HBF@cicc.com.cn
受托管理机构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1:陈首炜
联系电话:18118775179
联系人2:黄睿晖
联系电话:15815568739
联系人3:乔汐程
联系电话:13632698830
监督机构: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监督联系人:瞿鹏州
监督电话:027-88110778
附件: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一、引导基金定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参股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方式(以下统称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投资活动,助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本次遴选秉持公开择优原则,注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以及基金组建效率,以支持湖北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加快基金落地投资和产业导入、生态培育为目标,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报类型
申报机构可申请的参股基金类型如下: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分母基金
主要投向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支持我省打造制造强国高地。
(二)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基金
主要投向优质稻米、生猪、特色淡水产品、蔬菜、家禽及蛋制品、茶叶、现代种业、菜籽油、柑橘、道地药材等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及供销合作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我省建设全国现代农业基地。
(三)三大都市圈产业发展分母基金
围绕武汉、襄阳、宜荆荆都市圈建设,发起设立区域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都市圈辐射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形成区域协同发展的创新高地。
(四)子基金
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突出基金招商和产业导入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委、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设立基金,助力全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运营资质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缴规模),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彼此之间有3年及以上合作经历的基金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5.在湖北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湖北办公;
6.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二)市(州)、县(市、区) 申请合作条件
1.具有国家级、湖北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
2.基金投向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两家以上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等,或湖北省重点产业链牵头管理部门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或有2个以上确定的优质投资项目;
3.基金规模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且已有明确的资金募资渠道,有民营资本参与的优先设立。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申请设立基金;
4.出资主体明确为已设立或拟新设立的本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5.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且原则上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管理机构申请承诺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
2.参股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变动须经咨询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
3.成功案例。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成功投资案例,需满足以下要求:成功投资案例指项目股权100%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50%,或退出比例低于 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申请分母基金的可适当放宽。
4.资金募集。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已经募集或已明确除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的所有资金且社会出资人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及出资意向函(有明确出资承诺函的基金管理人优先)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剩余出资有明确的募资计划及时间,并提供主要发起人和管理机构草签的合伙协议(基金章程或合同)。申请省引导基金增资的基金应提供现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省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省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省引导基金享有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参股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章程)应落实《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和地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6.优先考虑与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合作:
(1)管理机构或合作机构(如其他社会出资人)具有较强产业及国际化背景;
(2)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招引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产能(企业或项目)落地湖北;
(3)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等能够显著增强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薄弱环节;
(4)能有效提升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质量。
7.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8.对于申报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基金的管理机构,可在不突破《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遴选条件。
四、参股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参股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伙制。
(二)注册地址
参股基金应在湖北省境内注册。
(三)规模及出资
参股分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参股子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不强制限定基金规模,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在参股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应作第一大股东或合伙人。对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参股基金中省内各级财政(含财政出资的省内各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80%。
(四)存续期限
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省引导基金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五)返投认定
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湖北省范围内企业,且返投比例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省企业的投资;
(2)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湖北省(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我省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3)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省,或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4)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省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自提交参股基金申报申请之日起)对我省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5)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参股分母基金政策目标
分母基金原则上直投比例不超过分母基金实缴规模的50%。
1.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分母基金
a.基金规模:拟设立2支,每支目标总规模50-100亿元,具体可根据募资进度确定。
b.投资领域:分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投向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直投项目不低于60%投资于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
c.投资地域:返投湖北省项目金额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2倍。
2.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基金
a.基金规模:根据募资进度确定。
b.投资领域:分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投向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及供销合作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额的60%;直投项目投向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及供销合作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分母基金全部直投金额的60%。
c.投资地域:返投湖北省项目金额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2倍。
3.三大都市圈产业发展分母基金
a.基金规模:拟设立3支,每支目标总规模50-100亿元。
b.投资领域:重点投向符合都市圈产业发展的企业和项目。
c.投资地域:分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返投都市圈内的金额不低于分母基金和子基金全部直投金额的60%。
(七)参股子基金政策目标
参股子基金应围绕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突出基金招商和产业导入功能,与有条件的市县合作设立,或在重点产业和领域设立,支持我省支柱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助推全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八)投资决策
参股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委派代表担任参股基金投委会委员或观察员,投委会委员参与投委会决策,观察员列席但不参与投委会决策。省引导基金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观察员均有权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股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等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合规性审核或合规性提示,对不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拟投资项目不得投资。
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委派代表担任参股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
(九)管理费
参照市场惯例,投资期内,以参股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参股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算基数。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分母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子基金的管理费不得重复收取),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省引导基金承担的参股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进行。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参股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省引导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十一)容错机制
对省引导基金主投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参股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亏损允许率,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十二)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除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目标情况设立的参股专项基金外,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如参股基金主要参与天使投资,则可放宽至3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如超过则需经参股基金咨询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表决。参股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对参股基金关键人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咨询委员会、合伙人大会等参股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在参股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关键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不得作为相同领域基金的关键人。
3.资金托管
参股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资质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湖北省内的优先),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参股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参股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参股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按约定向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4.省引导基金退出
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3)参股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
(4)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参股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参股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5)参股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省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的,省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5.信息披露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参股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初向省引导基金提交上季度参股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引导基金提交参股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参股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引导基金报告。
6.绩效考核
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参股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对参股基金的出资调整和管理费计提等方面,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承诺接受后续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省引导基金承担的管理费、出资等挂钩。
(十三)激励措施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省引导基金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进行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标准由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或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文件确定,且在参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中约定。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中金资本遴选程序
1.申报路演
申请材料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后,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由受托管理机构邀请路演。
2.立项意见
路演完成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召开立项会讨论,对符合省引导基金筛选标准的基金及管理机构予以立项。
3.商业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拟申请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商业尽职调查。
4.预审投资意见
商业尽职调查结束后,组织召开投资意见预审会,对符合投资要求与投资计划的基金出具预审通过意见。
5.补充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拟申请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明确核心法律条款。
6.终审投资意见
补充尽职调查结束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投资意见委员会,对参股基金申报方案及补充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终审投资意见。
7.其他
程序履行完备的,待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达成一致后形成最终版本,申请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二)深创投遴选程序
1.初审立项
申请材料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召开立项会予以立项。
2.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管理机构及拟申请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3.预审复核
尽职调查结束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核实、审查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组织召开预审会,对参股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复核,确定拟上报投资决策会议审议的参股基金名单。
4.投资决策
预审复核通过的,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参股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审议,最终确定省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5.社会公示
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将在受托管理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参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环节,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和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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