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15:32 中华网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新兴产业,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近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逐年攀升,2020年审结该类型案件达897件,同比增长10.9%,约占全国20%。本次披露的案例中,有多则触及了全国首发性案件,为后续业界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标杆意义。
其中,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全国首例直播平台诉游戏厂商垄断案件,该案规范了网络游戏及游戏直播市场竞争秩序;微源码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驳回一案,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垄断应以涉诉行为具体指向商品或服务界定相关市场。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司法裁判,促进互联网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明确公众号违规被封不属于平台垄断行为
各行各界号召加强反垄断监管,鼓励创新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审慎地划分“垄断”行为,成为各执法机构关注焦点。
而本次披露的深圳微源码科技诉微信垄断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题思路”给予业界新启发,有效解决了保护平台秩序与预防垄断之间的平衡难题。
近年来,伴随社交平台茁壮成长,自媒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平台如何规范监管自媒体也成为争议焦点。
上述案件中,原告为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源码”),该公司起诉称,微信擅自封禁了其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
微源码认为,这些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公司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腾讯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本案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非“微信”本身,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原告存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的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明确:该案中的“相关的商品市场”,应该是“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提供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的,还有其他社交平台、视频平台、搜索引擎平台等,原告不仅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也没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驳回。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围绕互联网服务发生的垄断纠纷,应当从涉诉行为所具体指向的商品出发,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实际需求对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活动进行准确区分,才能更为准确反映商品市场的范围。
本案裁判准确明晰互联网基础平台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依据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界定相关市场,充分体现审慎界定、维护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裁判导向。
实际上微信公众号一直有明确、透明的管理办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色情低俗、谣言、欺诈、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发布,程度比较轻的违规,会累积阶梯式处罚,严重违规的可能被直接封号。不仅微信公众号平台会进行规则管理,各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都可能对违规公众号发布行为进行监管,维护互联网平台秩序。
在这一案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微信相关市场界定的判断标准,相比微源码主张的商业诉求,更加认可维护互联网平台正常运营秩序,体现了审慎的执法思路。
莫滥用“反垄断”旗号进行商业“碰瓷”
根据高朋律师事务所统计,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数量在2015-2017年增加较为明显,分别为156、156、114起,截止2018年的立案数量整体为766起。整体看来,反垄断相关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占比极低,相关案件中,主张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居多。
随着反垄断监管进入常态化,相关案件数量可能增加,但从公开信息看,监管和执法部门关于反垄断监管的透明和审慎态度也很明确。
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的尘埃落地后,各地监管部门不断公开反垄断监管的法律标准。除了广东高院的十大典型案例外,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详细披露对外卖平台“食派士”(Sherpa’s)涉嫌垄断被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被认为“教科书”级别的反垄断判定,上海执法机构披露了严谨的论述过程,除了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等要素无一遗漏,在严谨的同时体现了极强的专业性。
实际上,不仅国内出现了商业纠纷“碰瓷”反垄断的案例,在海外苹果公司也曾多次因商标、专利等问题遭遇类似的窘境。当商业纠纷与反垄断话题被混为一谈时,对监管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曾表示,国内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其中新经济模式动态的竞争和商业模式也给监管带来挑战;在互联网经济进入平台企业时代之后,监管理念有必要由早期的“包容审慎”监管向“积极、协同、审慎、依法”监管转型。
近期阿里的反垄断处罚监管措施,就得到了学界的认可。4月20日,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期间,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出台的反垄断措施比较精准,建议下一阶段对相关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匡正也是实事求是,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精准的监管政策,而不要监管泛化和扩大化,必须看到平台企业还在发展中,企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
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加强反垄断监管是大势所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平台的监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确保用户在网上可以获得安全和公平交易的产品和服务;二是确保企业能够在线上开展公平和自由竞争。”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原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王晓晔在接受采访时强调。
反垄断的本质之一是为了鼓励创新,但不应该成为商业“碰瓷”的“防护伞”。无论大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行业规则,维护互联网平台正常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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