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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葛店经开区设立10亿元大健康产业专项基金

2022/10/08 11:43      投资界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做实中国“药谷”品牌,做强葛店大健康产业基地,推动大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与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隶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智慧健康、生物制品、精准诊疗、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合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设立10亿元的大健康产业专项基金。支持企业的培育引进、创新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以市场导向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平台建设。

  二、加大项目引进

  第三条  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加强招商引资。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精准招商、加强精准支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头部企业,吸引国内外医药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医药行业科研院所和医药企业来葛店创办药品研发中心等,对新引进或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参照《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执行。对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改增效。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对获得省、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区级按照获得省、市补贴资金总额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促进外资企业落户发展。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该部分金额的3%-5%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外资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外资企业在区设立研发中心的,对研发中心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000万元并首次进入开发区规上企业库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重点品种培育。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单个药品、诊断试剂、生物品种年销售额(出厂价开票金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4亿元,或单个医疗器械(非诊断试剂)品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布局原料药生产基地,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围绕现有企业制剂品种特色以及重大治疗领域,重点引入抗感染类、抗病毒类、抗肿瘤类、心血管系统类、湽体激素类、皮肤科用药、糖尿病类等治疗领域特色原料药。

  促进发展现代中药。支持中药企业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加强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开发现代中药制剂;积极开发中药饮片及植物提取物,促进优势中药材资源开发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围绕重大疾病及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慢性病、疑难病等),加强现代中药的研发与产业化。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市参照《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加强品牌建设,扩大“中国药谷”品牌效应。鼓励市场主体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品、动植物中草药、医疗器械产品“药谷”区域公用品牌专营店、专区、互联网销售等平台,提升生物医药、生物制品、动植物中草药、医疗器械产品“药谷”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每年设200万元“药谷”品牌建设资金列入专项资金,鼓励“武鄂黄黄”都市圈大健康产业企业积极应用“药谷”商标,经评选对“武鄂黄黄”都市圈大健康产业成长型好的企业免费授权使用“药谷”商标三年。支持各类国际、国内专业医药展会设“药谷”展区,吸纳“武鄂黄黄”都市圈应用“药谷”商标企业组团参展;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应用“药谷”取得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进行鼓励支持。

  四、鼓励技术创新

  第十条  鼓励品种创新。

  1、支持创新药研发。对持有人承诺在我区申报注册且商业化的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1类中药,以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默示许可为标准,给予临床前研究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进入临床试验后,按年度给予临床试验研究费用的20%,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年,每个产品累计补贴最高1亿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2亿元。

  2、支持改良型新药和其他药品研发。对持有人承诺在我区申报注册且商业化的2-3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4类中药,以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默示许可为标准,给予临床前研究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进入临床试验后,按年度给予临床研究费用的20%,不超过800万元补贴/年,每个产品累计补贴最高2500万元。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第3-4类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上述补贴合计每年最高3000万元。

  3、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在开发区申报注册且商业化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以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为标准,对前期研究费用给予40%,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500万补贴。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获批上市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4、支持生物技术研发。对在开发区申报注册且商业化的,应用合成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开发的人类营养、动物营养、个人护理及化妆品的产品,以首次产品注册为标准,对前期研究费用给予40%,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500万补贴。

  第十一条  加速市场主体创新能力提升。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北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最高给予每项200万、50万、30万、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市区两级共计4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入选财政部和工信部支持的重点“小巨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实施药品文号持有人制度奖励。因关改搬转需要转移文号和其他区外变更生产地址在区内进行生产销售的药品给予补偿,普通剂型(含原料药)按每个品种不超过160万元给予补贴,特殊剂型制剂(如复杂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按每个产品1000万元给予补贴。鼓励药品文号持有人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区内生产的按每个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补贴,指定区外企业生产的按每个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一次性评价奖励。对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区内进行生产销售的药品,每个品种按不超过实际申报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推动专业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物管理局(EMA)、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世界卫生组织( WHO)、日本厚生劳务省(PMDA)、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登记地址为葛店经济开发区,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个临床试验专业,给予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按项目单位通过认可前三年内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化发展。对自主研发及生产的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洲EMA批准上市的,给予每个产品国际研究注册费用的5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主研发及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或欧洲CE认证批准上市的,给予每个产品国际研究注册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国际展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六、完善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  鼓励医药健康企业总部、销售公司在本区落户。企业当年新增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新增部分按照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60%、70%、80%、100%进行等额科技扶持资金奖励,保持上年度税收基础上连续奖励三年。

  第十七条  完善产业服务软环境。扩大开发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服务职能,每年以购买服务形式给予协会支持,用于支持人员劳务、产业研究、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培训交流等。

  七、附则

  第十八条  享受本实施意见支持奖励的企业,在获得政策支持后10年不得将企业搬离开发区,也不得将生产文号转移至其他区域生产销售,若搬离企业或转移文号,将追缴已落实的支持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管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政策支持诉求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后依据本实施意见落实支持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市、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与本实施意见性质相同条款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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