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7 09:23 赣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近日,《赣州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其中提到,产业投资基金返投赣州比例达到2倍、2.5倍和3倍以上的(以赣州市、县两级财政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合计数为基数计算),产业投资基金可将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让渡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对应让渡比例分别为20%、40%、60%。
以下为政策原文:
赣州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财政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赣州市“1+5+N”产业聚集,帮助相关产业做大做强。由原赣州两城两谷两带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更名为赣州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统一出资平台进行统筹管理。产业引导基金收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先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再滚存投入到产业引导基金中。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产业引导基金单独出资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以新设、增资或份额受让等形式投资的各类基金,市属国企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的总称。
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战略规划,构建市级基金丛林。
第五条为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避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原则上未来需市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实现对我市相关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在本办法印发前市财政已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仍正常管理运作,分配留存的本金及收益用于产业引导基金滚存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采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属国企+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构。
(一)市基金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
1.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基金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全市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基金的设立。
2.确定产业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和配套政策。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总体规划、变更、投资、考核等事项。
3.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研究需要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为:
1.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保障联席会议高效有序运行,开展情况通报和督促落实。
2.做好全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对产业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动态进行跟踪,收集汇总各类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基金投资项目发展情况。
3.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经联席会议审定,各市属国企主要职责为:
1.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拟定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及相关事项。其中,对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方案和其他需联席会议审批基金组建方案呈报联席会议审议。
2.按要求报送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定期报送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报告、审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规范运作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审查、决策等专业化投资体系,做好基金风险监测和应对,加强基金监管,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对下属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4.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制定市属国企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由市属国企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5.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1+5+N”重点产业研究,定期提供产业研究报告,指导下属基金公司积极发挥产业引导作用。
6.做好国资基金人才培育和引进,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打造基金多层次人才队伍。
7.完成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市属国企下属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开展各项基金投资业务,根据产业投资基金方案、管理办法等,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直接管理或通过遴选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间接管理。
2.拟定产业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和实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案。
3.做好直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尽调以及下设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直投项目的收集储备、筛选尽调、投资决策、投后赋能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4.做好间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尽调以及下设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基金募资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带动其他域外市场化资金共同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组建设立,逐步建立基金投资人队伍,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发展。
6.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产业投资基金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及时向所属市属国企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7.完成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投资与运作
第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基金或参股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注册在赣州市内,并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在赣州市内注册。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总认缴规模的30%,若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下设基金形式进行投资的,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可提高至产业投资基金总认缴规模的50%。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联席会议同意,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由市属国企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也可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募资能力、经营业绩和团队建设等因素,通过谈判磋商、专项组建、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人。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并根据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基金运行信息报送、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推动基金目标实现、维护基金利益等义务。
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登记;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机构及所管理的子基金在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募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后管理能力,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4.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5.至少有3名(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6.派驻的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经验。在拟合作基金主要投资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且主导过投资项目实现成功退出;
7.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市属国企推荐项目,也可直接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推荐优质项目,推荐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等材料,由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决策。属我市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前介入进行项目和产业研判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在赣州市内的返投金额不得低于市内各级政府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合计的实缴出资额。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以下情况视为投资在赣州市内,具体包括:
1.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市的企业;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赣州市已有企业;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市内投资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
4.投资的市外企业迁址落户我市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在产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
5.其它经联席会议认定视为投资在赣州市内的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应当按规定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原则上应是赣州市域内或江西省域内的法人,具体由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进行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及资金安全,并定期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退出条件、时点、方式等内容。退出方式包括到期清算、强制解散、股权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和减少资本等。
第十七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对投资决策关键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分期实缴的,产业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期实缴出资,同时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实缴时间不早于其他出资人,国家级引导基金及省级引导基金的出资除外。
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受让、大宗交易、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表决通过或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
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人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届满后终止,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和分配。产业投资基金进入退出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基金清算准备工作,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期清算,若产业投资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实际运营情况,采取停止后续出资、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或减少资本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退出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资金安全。
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1.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签订后,除产业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缴到位超过半年的;
3.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产业投资基金账户后,产业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的;
4.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前款内容应当依法依规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信息报送要求定期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提交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情况,按年提交运营报告、审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产业引导基金可适当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产业投资基金返投赣州比例达到2倍、2.5倍和3倍以上的(以赣州市、县两级财政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合计数为基数计算),产业投资基金可将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让渡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对应让渡比例分别为20%、40%、60%。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资金筹措落实、收益收缴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各出资监管企业制定下属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薪酬制度。督促市属国企对下属基金管理公司风控、绩效评价、薪酬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费均不得超过实缴金额的2%/年,由国家级基金参与或由知名基金管理机构(近2年在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或投 中网发布的“投 中榜年度榜单”和“中国最佳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排名前20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以及涉及投资或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可一事一议。产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管理费支付标准,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为科学合理开展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子基金由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以考核促进产业发展效果为主,对基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产业引导基金评价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市属国企对下属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通过下属基金管理公司对直接管理以及间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履职尽职到位。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由于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产生风险或投资损失的,按照《赣州市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的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予以容错减责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按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正常管理运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出台本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并按要求报送本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运营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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