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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是“自私”的 会长是“自利”的

2019/09/11 16:53      中国商业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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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长是“自私”的  会长是“自利”的

  文/高健淇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秘书长

  本文要阐明的观点,适用于目前国内一批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中,以职业秘书长(或专职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为代表的商会利益与会长(理事长)间的平衡博弈问题研究。

  商会究竟是谁的?从法律的角度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法人由谁来担任?这里面就出现了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商会的会长来担任法人代表。商会任期届数满后,或中途更换会长时,则法人代表随之更换;一种是由商会的实际运作人担任法人代表。而实际运作人多数在商会内以职业(专职)秘书长身份出现,有的商会则为专职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等等。

  秘书长和会长,两个称谓,看似责权相近、相通相融。实际上,由于位置、职责、权限、诉求、愿景、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履职人在思维、格局、行为、方法、观点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也不尽相同。

  究其本质,因为秘书长是“自私”的,会长是“自利”的。

  秘书长的“自私”

  乃商会的“大公”

  秘书长的“自私”,不完全是个人的“私”,确切说是一种小团体的“私”,商会的硬件诸如办公设备、车辆、文件档案、宣传物料,以及人力资源、信用、社会组织评价、网络媒体等等软件的管理和维护,还有会费收缴、商务拓展、活动经费的开源节流等等,都是秘书长代表商会行使所有权、监督权、使用权的过程。

  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是秘书长的“私”。一个真正称职的秘书长,会以“商会”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维护、发展好商会。

  秘书长的“自私”主要体现在,常常以“商会”利益来衡量会员的价值大小,继而让自己的工作(服务)标准发生变化。通俗地说,入会和不入会不一样,入会久和入会晚不一样,缴会费多和缴会费少不一样,连续缴会费和中断缴会费不一样,对商会贡献小的会长和对商会贡献大的会长不一样,经常参加商会活动的会员和不经常参加商会活动的会员不一样。

  不要说什么人走茶凉、人情淡薄、金钱至上,秘书长处心积虑营造的是一个群体的“小家”、一个“圈子”、一个“社会团体”。如果你问一百个专职秘书长,希望商会怎么样?近九成的会说希望稳定、健康、持续,甚至平淡、平凡、克服危机等等,而不是什么创新、创造、改革、第一、领先、先锋等等豪言壮语。

  秘书长是“自私”的,但他的“私”源自团体,有自己的情怀、立场和底线。

  商会之难,难于无处诉说;秘书长之苦,苦于无人理解。遇到一位明智的会长是秘书长职业生涯当中的幸运,碰上一位另类会长也是职业生涯的磨砺、考验。

  会长的“自利”有三重境界

  会长的“自利”,显而易见。如果说一个商会的会长,说担任会长的初心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不是为了自己企业更好的发展,恐怕没有多少人相信。

  无论“会长”是怎么来的,指定的、推荐的、选举的、运作来的、自己封的、连任的、中间接任或者“天下掉下来的”,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管理术语,“会长”和会长企业,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这里的会长和秘书长,最大的区别是:会长是企业负责人,一般多是企业家;秘书长是自然人,有的是离退休公务员(部分在职)、有的是转业军人、有的是招聘的学生(职业经理人、打工群体)、有的是曾经的创业者(部分有公司存续)、有的是原行业协会或商会工作人员等。

  会长是企业家思维,秘书长是社团思维,用经营企业的思路来经营商会,很多是行不通的,多是违规、失败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作为会长,多数企业家对商会经营、会员发展、会费收缴、商务开发、品牌宣传、企业共建等商会日常业务并不感兴趣,也不愿牵扯到过多精力。毕竟会长就一人,会长出的会费最多,平日各类政府公务接待也应酬最多,这就需要弄明白一个问题:做会长,究竟图什么?答案:“自利”。

  会长的“自利”,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是“自己的名利”;第二是“自己的企利”,即自己的公司、企业的利益;第三是“自己的团体利益”,即自己所在社会团体的利益。除此之外,才是社会和大众的利益,通过公益慈善等类型的活动来实现。

  会长可以花自己缴的会费(名义上最多),也可以支配大家一起缴的会费,并具有审批权。秘书长虽然可以支配所有的会费、其他收入等,但没有了经费(会费收入)时,秘书长还要催缴会费、开展经营性收入,或限制节省支出、减少工作人员、压缩活动、为房租而改变办公条件等,一旦断钱断粮,秘书长不仅自己领不到工资,还面临人员解散、活动锐减、商会影响力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当会长的“自利”与秘书长的“自私”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则取决于法人代表是谁?会长担任法人的,要么会长重新聘请秘书长,要么内部选举秘书长,要么实行执行秘书长、或N个副秘书长全部承接起秘书长职责(秘书长只挂名)。但也有例外,就是会长和秘书长,形成力量抗衡,造成商会停摆不前、矛盾重重,最终有关组织介入,选择去其一人,或两者皆放弃。

  秘书长担任法人的,秘书长可以作为召集人,通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议事形式(根据商会章程)对“会长”进行罢免,重新选举新的会长。不少地方,出现这种情况时,往往是“口诛笔伐、兵戎相见”,一旦新的会长确定则风平浪静。也有事后再出现相似相近商会的变局,则不细说。至于秘书长和会长的相处之道,则属于另一个话题。

  总之,在商言商,在会言利,我们不反对、不排斥、不拒绝“自利”,前提是如何对应“自私”,秘书长的“自私”,就是商会的“大公”。

  最后,向长期奋斗在一线的专职秘书长们致敬!向真正理解行业协会商会运营规律、包容奉献的会长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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