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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2/10/09 11:27        


  为充分发挥金融招商对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十四五”时期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全市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主体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1.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00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0万元。

  3.鼓励市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市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4.鼓励市内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对实现并购重组省外金融机构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市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

  5.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三)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

  7.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市财政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9.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10.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00万元。

  (五)境外金融机构及资本。

  11.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等奖补;鼓励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六)引进金融主体购房政策。

  12.由省外资本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市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1000万元;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市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奖补政策执行。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强化金融助振兴贡献激励

  13.鼓励支持注册地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外省境内上市企业迁入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外省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迁入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再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75万元。

  1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外,对市内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市财政按超额投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奖励最高1000万元。

  15.鼓励市内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作,撬动域外基金投资我市,对市内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市财政按超额投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奖励最高1000万元。

  16.市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市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市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250万元。

  17.商业银行当年年度存贷比超过100%的,市财政按其存贷差的0.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250万元。

  18.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0.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250万元。

  三、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19.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与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市财政根据其在我市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7.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有偿智力服务。

  20.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等引进和培育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户籍办理、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推动提高市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薪酬水平。

  21.争取从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省级分公司选派人员到我市挂职交流,选派市内金融管理部门干部到省金融管理部门学习锻炼。加大市直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干部到县(区)交流任职力度。协调省驻我市金融管理部门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统筹做好培养锻炼、交流使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22.强化省市协同,确保政策落实。认真贯彻《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有关要求,积极帮助符合奖补政策的企业申领省级奖补资金,确保省市金融招商政策协同联动、有效落实。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23.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实行“专员全程代办制”。加强市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精准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24.推动司法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3日,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和我市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凡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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