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9 14:55 中国财经观察网
6月26日,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泰来在京召开“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新闻发布会,表示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起诉永安行。永安行则连夜发出声明,控诉顾泰来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其目的是阻止企业上市。
永安行方面表示,顾泰来先后在苏州、南京两地就同一专利问题起诉,苏州败诉后又上诉,再到北京起诉;其间,还曾举报证监会发审委,质疑苏州中院与永安行勾结;在司法未审判时不断向媒体发声,制造舆论。“在处于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看来,顾泰来的种种做法已远远超出专利维权的常理,如果这一行为被频繁效仿,必将严重阻碍中国科技实体型企业的上市之路”永安行代理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佳铭律师说。
顾泰来在京“挑战”中国司法
今年4月17日、18日。顾泰来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安行侵犯其技术专利权。6月7日,苏州中院一审宣判顾泰来败诉。随着顾泰来将案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共享单车专利诉讼案已经在苏州、南京、北京三地上演。
记者了解到,苏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称: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永安行方面在庭上表示,原告关于侵权主张的相关技术比对证据缺乏,其本应负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师主动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镇江就永安行有桩公共自行车和无桩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取证。
“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的自行车租赁系统技术方案与顾泰来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李佳铭说。
在发布会上,未出席庭审的顾泰来对苏州中院的判决再次表示质疑,他表示,苏州中院在程序上违法不准许其撤诉,违法缺席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审理并判决,针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强行审理并判决;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但苏州中院认为,尽管顾泰来提出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争议仍在,诉讼影响未消。因此有必要继续审理此案。
此外,多位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苏州中院的判决并没有不妥之处。
种种“巧合”引发永安行强烈回应
永安行在其官网的声明中表示,通过顾泰来立案本身及随后的行为,其利用法院诉讼程序达到阻扰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在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前,顾泰来在接受采访时曾明确表示,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永安行上市,以此来警示其他共享单车企业,与其达成合作。但他并不希望将专利授予所有企业,而更倾向于和少数优势企业达成合作,形式包括收取专利费、股权合作和专利入股。同时,顾泰来也透露,已有第一梯队的共享单车企业与他沟通专利的相关问题。
“不论是在苏州中院的听证过程还是江苏省高院的询问过程中,顾泰来及其律师都毫不避讳地承认其提起诉讼时证据是不足的。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顾泰来仍然在立案起诉后,进行大肆宣传,阻扰永安行上市。在苏州中院判决永安行系统不侵犯顾泰来专利后,顾泰来并未就判决实质性问题进行回应,而是在程序上进行纠缠,并且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有理由认为,顾泰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起诉讼仍然与苏州和南京中院的诉讼一样,是希望通过诉讼程序以达到诉讼外的目的。”李佳铭说。
顾泰来则表示,专利诉讼并不是针对永安行,自己的诉求也不是索要天价赔偿,只需支付法律维权成本即可,希望永安行和他商谈合理的授权价格,但是永安行的行为令其失望,宁可花天价打官司,也不愿意坐下来谈授权。
对此,某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顾泰来的专利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也就是说,顾泰来专利可能波及的对象为共享单车,而无桩的共享单车收入只占永安行业务收入的0.05%,由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实际是永安行的核心业务。正因如此,外界对该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招股书上看永安行并非是一家共享单车企业,或许因为顾泰来在诉讼期间的‘高调’做法,使得永安行的态度也很决绝,毕竟IPO对于一家企业而言是极为重要的。”该法律人士说。
此外,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永安行在共享单车市场仅是一名“新人”,顾泰来诉讼期间的种种言论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诉讼永安行只是“敲山震虎”,最终目的可能是其他共享单车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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