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 17:58 中国商业期刊
文/高健淇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秘书长
去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但该意见属于框架性的,在各地贯彻实施时,遇到了很多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都是具有普遍的共性问题,也是下一步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改革的首要问题
工商联所属商会的范围界定。哪些商会是工商联的所属商会,这是改革的首要问题。目前,工商联所属商会包括:工商联本级商会、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商会。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团体会员商会由于商会在成立、注册的过程中,工商联没有参与发起、主导,只是后来出于统战、联络的需要发展而来,对团体会员商会则无法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既然工商联无法行使职责,那么团体会员商会,还算不算工商联的所属商会?如果说算,那么对团体会员商会的管理,将缺乏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如果不算,那么工商联吸纳和发展先进商会的大门,将会关闭。
不注册的工商联所属商会,其活动的正当性、合法化。如果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商会,均属于非法组织。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工商联的直属商会(行业商会和基层商会),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却长期开展活动。工商联以党的统战工作的需要,选择的是党的政策大于政府法律法规的路径。
工商联所属商会不是法外之地,如果说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那么所有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工商联所属商会,都应该清理、劝散、除名、取缔,或者转换为工商联本级商会的专业委员会,成为二级机构,不能以商会的名义出现,开展相关活动。
工商联将成为
“主管商会的商会”?
突出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矛盾争端方案。这次改革的重点强调了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地位,乍一看,似乎与中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精神相背离。但工商联本身属于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为商会主管商会,也自然不属于行政机关脱钩的范畴。
但已经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可以再次变更工商联为业务主管单位呢?这就涉及到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商会组织的意愿,社会组织的“改革”最终目的等综合考量。可以说困难阻力重重,工商联纵使发心是好的,也未必能达成多方共赢的局面,建议这一类商会,不作为工商联发展的选项。
从改革成败来看,只有工商联在商会成立注册过程中,进行引导、指导和主导的,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业务主管单位,原来没有标明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则可以进行更正。没有通过工商联,企业自发,直接登记的商会,则不宜强迫使其成为“被业务主管单位”。
如何确保先进性与统战性
工商联所属商会和非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先进性。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先进性,决定着改革的成效。目前来看,工商联所属商会只能在“非公经济人士”这个领域里进行发力,相比其它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则不受“非公经济人士”这一框定和约束。工商联所属商会最大的优势是政治安排,行业优势不如原来脱钩前的行业协会商会,地方优势和组织活力不如异地商会。工商联所属商会的空间,基本上是边缘行业,和基层(乡镇街道)民营企业群体,是社会组织的“薄弱、真空地带”。
改革的重点,要突出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先进性,除了政治安排之外,还要在人员编制、资金支持、办公场所、能力建设等方面,发挥工商联的作用。
党组织的多层覆盖问题。在同级党委(党工委)、社工委、民政局综合党委、流动党委等党组织已经交叉覆盖的情况下,工商联党组织如何突出和加强对所属商会党建的管理。实际上,这个问题不是什么难题,只是一个关系理顺的问题。工商联需要做的文章,就是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体系之中,才是正确可行的路径。
在为企业减负的大环境下,如何在不收取企业会费的情况下,解决商会的生存问题。这是目前所有商会协会都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政府控制部门财政预算、削减三公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党委政府如何重视和加强工商联工作,继而加大对工商联所属商会建设给予财力支持、编制支持,这个命题,考验着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的“领导水准”、“工作力度”。
榜单收录、高管收录、融资收录、活动收录可发送邮件至news#citmt.cn(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