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16:09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租、购、定制厂房等方式入住株洲高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株政办发〔2016〕1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现园区资源的高效利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扶持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株洲高新区与园区企业的“双赢”。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特别是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产业、轨道交通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类别的产业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必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购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厂房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购买和定制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此优惠政策中所指标准厂房为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易集团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获得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民营园区。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要求,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规模企业、外贸创汇型企业、高科技和成长型企业入驻。
第二章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
第五条 根据各项目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进行奖励,奖励期限内由财政局与平台公司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对于购买工业用地的价格大于等于相对应工业园区最低基准地价的入园工业项目,经株洲高新区项目评审决策会议通过,在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使用后一定年限内,如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一定金额,则将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15万元>当年企业亩产税收≥8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四年。
(二)当年企业亩产税收≥15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七年。
(三)当年企业亩产税收≥20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时限为七年。
补助金额上限为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款总额。
(四)当达到补助金额上限后,相应奖补政策按株洲高新区《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条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买、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第七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的精神,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最低价70%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该政策中所涉及到的税收为工商税收,税种及金额以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标准化厂房租赁
第九条 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第一年(从签约之月起,以12个月计算,下同)给予三个月的租金减免;第二至三年,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企业实缴税收的1%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企业的租金额。
第十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租金奖励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它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次年起,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购买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可按所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支付购置费。
第十三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且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100元以上的,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核算后再给予。
第十四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其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以上的,按照5年内实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40%、60%、80%、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上限为企业已经支付的标准化厂房购置款。
第十五条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定制标准厂房的,可参照享受购买标准厂房的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性工业企业,按50%标准收取。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15%以上。工业企业水、电、气增容直接产生的破占道费用,按成本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市级政策,高新区将全力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最终合同条款为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300强企业、行业内国内排名在前5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引入后,对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和中国动力谷的产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针对优质企业,经企业申请并与平台公司协商后可采用基金合作、土地入股两种方式获得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有效期7年,本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来源: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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